頻頻“被法人”痼疾到底該當何治

孔德淇

在上海丟了身份證,在山東莫名其妙成了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是天津市民陳越山最近發現的事情。擔心可能涉及民事訴訟或經濟糾紛,陳越山向淄博市張店區稅務局申請調取稅務資料,被告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其本人所在單位的紀檢、組織部門通過公函申請調閱。他向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報案,得到的答覆是,目前尚未明確發現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糾紛,暫不予立案。(3月20日 《中國青年報》)

類似“被法人”的事情並非一例。近年來,有不少人發現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了企業法人,造成很多麻煩,甚至成為“替罪羊”,經媒體曝光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最常見的“被法人”,是在企業登記註冊、變更時,冒用當事人的身份。目前我國實有登記企業3615.4萬戶,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的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辦理登記的舉報數量約為2.9萬件。

已掛失的身份證為何還能被冒用註冊公司?按照現行註冊登記制度,註冊公司不需本人到場,可由代辦人提供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簽名委託書等信息,相關材料齊全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僅對註冊公司的要件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真實性一般不作審查。這直接給了一些不法分子盜用他人身份證註冊公司可乘之機。

“被公司”“被法人”給當事人造成諸多不便與隱憂,可謂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一旦發現,當事人可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驗明正身,及時止損,但卻是手續重重,不僅需要付出大量時間、精力,蒐集報案回執、企業註冊登記信息檔案、筆跡司法鑑定證書等相關文件作為證據,來證明“我不是我”,還要往裡搭錢,即使打贏了官司,估計也高興不起來。盜用註冊易,違法成本低,受害者代價大,解除註冊難上加難,已成了“頑瘴痼疾”。

從法律層面看,《行政許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雖對撤銷冒名登記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對認定標準、撤銷程序、權利救濟等問題並沒有做出進一步規定。針對這一問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於去年6月頒佈《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統一了各地辦理撤銷冒名登記工作所需材料,縮短了公示期,且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場反映的,可以進行遠程身份核驗。

按理說,有了政策藥方,“被法人”撤銷難痼疾應很快得到治癒,但在實踐中,冒名登記情形複雜多樣,有時不排除當事人是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當法人,但經營過程中又因故反悔,宣稱自己“被法人”,要求撤銷登記。這些情況導致基層工作人員難以準確判斷每個人的情況,不敢輕舉妄動,做出撤銷決定。

就目前來看,法院判決還是作出撤銷決定最快,也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不過受害人本人須聘請律師調查取證,並同樣需要提供相關文件,負擔參考公司註冊資本的高額筆跡鑑定費。

如今仍有很多類似受害者身陷困境,這鍋顯然不能由其來揹負,這種不對稱的局面當扭轉過來。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註冊方面的嚴格把關,不讓註冊審核流於形式,從源頭上遏制“被法人”亂象橫行。關於儘快撤銷“被法人”個人信息,不管市場監管部門還是法院,都應及時介入,出臺方案,打開受害者舉報的方便之門,簡化撤銷的程序,以便快捷維權,同時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理力度,嚴厲查處這些不法企業,給受害者一個公正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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