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撞人、逃逸 青島又有四人被終生禁駕 附人員名單

半島記者 尹彥鑫 曲海青 欒心龍

3月19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佈了2020年第2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有4人被終生禁駕。這4名駕駛員中,年齡最大的67歲。4名駕駛員中2人因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並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並終生禁駕,另2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並終生禁駕。

據瞭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後,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後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後逃逸

2018年12月28日5時18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駕駛電動三輪(經鑑定為機動車)沿膠州市鄭州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廣州路路口左轉彎時,與沿鄭州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吳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吳某某死亡。事故發生後徐某某駕車逃逸,後被查獲。徐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某某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徐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飲酒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

2019年1月11日15時33分,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飲酒(76mg/100ml)後駕駛魯B80LE9號小型普通客車(載劉某、尹某某)沿膠州市鋪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牧城大道路口時,因超速行駛、未停車瞭望讓右方來車先行與沿牧城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崔某某駕駛的津AD306**號小型轎車(裁宋某某、石某)相撞,致崔某某、宋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陳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陳相龍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附:青島市2020年第2批終生禁駕人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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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駕齡

駕駛證號

準駕車型

禁駕原因

被追究刑事

責任情況

1

馮慶實

28

6

372829********3638

C1

飲酒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

陳相龍

30

5

370284********5117

C1

飲酒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3

徐本祥

67

13

370224********0016

E

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構成犯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4

張曉

24

5

370281********421X

C1

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構成犯罪

判處有期徒刑是一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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