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律师在明知官司不能赢的情况下,还要接下杀人犯、抢劫犯的案子,为他们辩护?

能去你家蹭餐饭吗


未经按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进行司法审理,任何人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这是理论上的评价;而实际上被公安或检查机关、监察机关立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都存在被冤枉的可能,引入律师进行监督是民主文明体制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基本制度和有效措施。所以律师介入案件主要体现的是一种监督,找寻案件可能存在的瑕疵,最大限度的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私权的代表介入公权力控制的案件,并极力保护这种介入,是建立在公权力并不必然正确的正确的理念之上的,是建立在公权力当然应当受到怀疑的法学理念之上的,甚至认为公权力必须时刻监督,否则它就是罪恶的根源。显然当下中国绝不是这样,恰恰正好相反,当下中国认为公权力当然正确,是最可靠的大善人,不需要外部监督,这也是中国律师并不如外国律师那样“潇洒”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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