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不到公安局报案,诈骗罪还可以公诉吗?

石眠哥


个人观点,不代表专业意见。

当然是不可以的,不报案你如何公诉呢。

什么是公诉?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凡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公诉便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汉》第十九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其中人民检察可以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之类的案件,而诈骗罪则不在其中,所以人民检察院不直接受理诈骗罪,也就是说受害人想要追究诈骗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需要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处理。



用现在特别流行的“垃圾分类”法来说,公安机产如同分类员,对待接报警情进行分类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受案调查;属于涉嫌犯罪的进行立案侦查;当然还有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事件,比如经济类纠纷。而诈骗罪则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之一,受害人只有前往公安机进行报警,报警的地点就在你所在地派出所或刑侦队,公安机关如认为此案需要立案侦查,则会立案,案件侦查结束后会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随后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人的身份对案件进行起诉,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这是公诉案件的办案流程。


当然有公诉案件就有自诉案件,这是相对于公诉案件而言的,是指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并审判的案件,这里的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如果是自诉案的话,则不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直接前往人民法院起诉处理。例如侮辱罪、侵占罪等。


法律边缘线


不绝对,如果受害人不去报案,公检法又没有发现,自然是不会公诉的,如果发现了当然会抓捕、批捕、公诉的,因为诈骗罪不是自诉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扩展资料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奇谈天下事


提起公诉是要求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实,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且能排除合理怀疑。符合这样的要求就达到了犯罪的认定标准。

没有被害人的报案,就是缺少被害人陈述这一种证据,只要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成立并且证据确实充分,同样是可以提起公诉的。

再说,公安机关破案后发现被害人没有报案,也可以到他住处或通知他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完善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


闲庭信步PU


侵财类犯罪案件必须明确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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