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擊疫情,不能衝擊個人信息安全防線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蔓延,各個省份和地區的防控措施逐步升級。為了更好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國各地都對武漢返鄉人員進行了信息登記,這些信息精確到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家庭住址、手機號碼等等。

然而,一些政府部門統計的信息本來是為了實時監控、掌握情況,而今,卻變成了一張張公開被線上追殺的“通緝令”。各地武漢返鄉人員的名單開始在各種家人群、同學群中瘋傳,個人隱私信息一應俱全。個別被公開信息的人員還受到了陌生人電話、微信等方式的騷擾,其中也不乏信息不實現象。

一時間,武漢返鄉人員信息遭洩露登上了熱搜。疫情之下,暴露出人們對信息儘可能詳盡公開的渴望,但同時,無底線地洩露個人信息則涉嫌侵犯個人隱私。那麼,個人信息該如何公開,才能既阻擊疫情又不侵犯個人隱私?

信息詳細公開 利於精準防控疫情

畢竟,乘客的性別、年齡、返鄉日期、活動區間這些內容,一方面有助於加強對新型冠狀病毒及其發展情況的瞭解;另一方面也能提醒市民防範,利於疫情防控。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說,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疫情報告規定,“只發布什麼病有多少例,這些最基本的信息,滿足了法律對行政機關的最低要求。”

但是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傳染病暴發、流行的時候,這些最基本的信息是不是能夠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鄧利強直言,答案是否定的。

鄧利強表示,地方政府公佈疫情信息首先必須發佈應該發佈的信息,就是傳染病傳播的基本信息;第二,如果不侵犯到個人隱私權,“在當前情形下,越詳細越好,天花板是個人的隱私權。”

“我國多地已經啟動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已經說明了此次事件的緊急性和嚴重性,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公民個人的隱私權應當進行克減。”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彭峰說。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教授吳志剛認為,地方政府發佈疫情信息主要有兩個考量:既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危害性,讓人民群眾有自覺防範的意識,又要保障社會正常秩序。”

不過,究竟需要多大程度地公開?

“應對疫情和保護隱私,確實是硬幣兩面,處理好這對矛盾的關鍵,就在於信息公佈要拿捏好分寸。”羅志華醫生認為,公佈確診病例所在小區信息,在宏觀上不僅利於做到精準防控,具體到小區個人,也能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只要拿捏好信息公佈的分寸,以及協調好相關配套措施,公佈相關病例涉及小區及場所,在抗疫的特殊時期有其推廣價值。他分析,過於抽象模糊不利於防疫,過於具體則不利於保護患者,將確診病例的位置信息公佈到小區這一級,在應對疫情和保護隱私兩方面都得以兼顧。

信息過度洩露 涉嫌侵犯個人隱私

通過各地已發生和正在發生,歧視或者騷擾武漢歸鄉人員的事件可以看出,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不但未能有效服務公眾利益,還嚴重侵犯了個人隱私權。

網絡完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同時,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據央視報道,App專項治理工作組的專家說,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組織和機構,或者不是依法參與政府組織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不得未經被收集者同意而收集使用確診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觸者的個人信息,更不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私自傳播上述信息,否則屬於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基層工作人員等洩露上述信息,還會構成加重情節。

同時,App專項治理工作組的專家表示,結合當前疫情防控背景和民眾的恐慌情緒影響,肺炎確診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觸者往往被視為高危人群,其個人信息一旦洩露、傳播可能會引發一些騷擾、恐嚇行為,甚至出現已被確診的謠言等等,這可能會使得信息被公開人員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者引發歧視性待遇等,這些信息理應作為個人敏感信息受到更高程度的保護。

太琨律創始合夥人朱界平律師分析:現代社會,個人信息保護被置於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國法律體系中對於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也在逐漸完善,現行的網絡安全法、民法總則、治安管理處罰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均對個人信息保護作了相關的規定。他指出,在刑事方面,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朱界平認為,基於當前疫情防控形式,對於個人信息的適度公開,能更好地保護大多數人的生命和健康權利益,應優先於個人信息的保護。

精準聯防聯控 做好個人信息保護

在戰“疫”的重要階段,不論是相關部門還是個人,都需要掌握好知情權與隱私權的平衡,拿捏好分寸,避免造成次生傷害。

1月30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緊急通知,要求依法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衛生健康等部門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洩露有關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聯網散播。

2月9日,中央網信辦公開發布《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了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要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被竊取、被洩露。

對於有關組織對外披露疫情相關的信息時,如何平衡信息公開及個人信息保護呢?App專項治理工作組的專家認為,對於疫情報告、通報和公佈等對外披露工作,僅公開返鄉人員流動統計數據、確診患者僅公開性別、確診日期、發病症狀等非個人信息,即可滿足社會一般公眾對疫情狀況的知情權,而不應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對於確診或疑似病例所在地區的公眾,可公開確診或疑似病例的大致居住區域,滿足此類公眾對防控需求的知情權,不必要公開其具體的個人信息。

上海交大數據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何淵認為,我們必須在維護公民知情權、數據利用與社會整體性利益之間實現平衡。面對來勢洶洶的新型冠狀病毒,我們必須把握好政府信息公開及數據開放的法律邊界及“顆粒度”,即不得突破“三安全一穩定(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及社會穩定)”及“二秘密一隱私(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等底線思維。

在這場戰“疫”中,我們既要積極利用包括個人信息在內的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更要守住個人信息保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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