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海關發佈:防護服出口指南

為促進外貿企業復工復產、有效消化國內富餘產能和富餘物資,促外貿穩增長,現就物資出口通關要求及收集整理的防護服類防控物資國外主要技術性貿易措施提示如下:


商品歸類:

除特殊情況外,絕大部分防護服按照材質分類應歸入下列稅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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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管理:

目前商務部未對防護服設置貿易管制要求,中國海關也無針對防護服物資的監管證件口岸驗核要求。


出口退稅:

防護服的出口退稅率為13%。


原產地優惠:

中國已經和25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了17個自由貿易協定,中國原產的商品,包括疫情防控物資,出口到這些國家和地區憑優惠原產地證書可以獲得關稅減免優惠。

以出口防護服到韓國為例,可以看到關稅減免的幅度是很大的,所以建議出口前向海關申請原產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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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需要的防護服出口涉及的公司資質證明材料與出口口罩基本相同,可參見


產品准入條件:


美國

必須要取得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註冊認證才可以在美國本土市場進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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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服分類:

美國醫用防護服可分為非手術防護服和手術用防護服兩類。非手術防護服屬於I類醫療器械,免於上市前登記,直接進行機構註冊。而手術用防護服屬於II類醫療器械,需要進行上市前登記,即需要申請FDA 510(K)。I類和II類醫用防護服的判斷依據見下表。


醫用防護服分類及判斷依據

類別

產品

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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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FDA認可了美國國家標準學會/美國醫療器械促進協會標準ANSI/AAMI PB70《醫療保健設施中使用的防護服和防護布的液體阻擋層性能和分類》。企業申請上市前登記,一般都需要根據ANSI/AAMI PB70對防護服進行性能測試。


歐盟

須獲得歐盟CE認證,並符合技術法規:(EU)2016/425

2016年3月9日,歐盟通過了個人防護裝備(PPE)法規(EU) 2016/425,該法規撤銷並替代了PPE指令89/686/EEC,於2018年4月21日正式實施,並指出2019年4月21日之後投放市場的產品必須滿足(EU)2016/425中所有的要求,該法規覆蓋防護服、呼吸防護設備、手套等防護產品的安全監管。此期限,出口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須重點注意。


根據法規(EU)2016/425第8條,出口歐盟的防護服制造商需要:

● 確保其產品符合法規附件Ⅱ列出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

● 撰寫法規附件Ⅲ所述的技術文件;

● 進行適用的合規評估程序;

● 按照法規在產品貼附CE標記;

● 在個人保護裝備標明製造商的名稱、註冊商號或註冊商標、地址等;

● 確保個人保護裝備附有類型、批次或序列編號,以便識別;

● 撰寫使用說明,與個人防護裝備一併提供。說明書必須包含製造商的名稱及地址,以及可以連接到歐盟合規聲明的互聯網址。若歐盟合規聲明是隨個人防護裝備附上,說明書則無需包含互聯網址。

個人防護裝備投放市場後10年內,製造商必須保存其技術文件及歐盟合規聲明。


日本

如果需要投放市場產品必須滿足日本的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 Act (PMD Act),在PMD Act的要求下,TOROKU註冊系統要求國外的製造商必須向PMDA註冊製造商信息。

日本的政府機構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規和進行宏觀管理,具體業務工作很多都交給各類行業協會來做。防護服涉及的主要行業協會為日本安全設備協會(JSAA)和日本防護服協議會(JPCA)。


● 日本安全設備協會(JSAA)網址:

http://jsaa.or.jp/

● 日本防護服協議會(JPCA)網址:

http://bougofuku.net/index.html

● 日本醫藥品和醫療器械綜合機構(PMDA)網址:

www.pmda.go.jp

由於設置原因,無法放置鏈接,請掃二維碼前往官網查詢


韓國

韓國醫療器械准入的法規門檻,基本分類為I、II、III、IV類,持證為韓國公司(License holder),韓國收貨人需要到韓國藥監局Korea Pharmaceutical Traders Association. 提前備案進口資質(沒有不行)網址:www.kpta.or.kr。

2020年1月15日,韓國勞動部2020-35號公告《防護設備安全認證通知》內給出了化學物質防護服、防塵口罩等性能標準和測試方法。根據《防護設備安全認證通知》內的防護服性能標準內容,防護服共分為六大類(其中第一類又分為5小類),類別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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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設備安全認證通知》全文可在

http://www.law.go.kr/%ED%96%89%EC%A0%95%EA%B7%9C%EC%B9%99/%EB%B3%B4%ED%98%B8%EA%B5%AC%EC%95%88%EC%A0%84%EC%9D%B8%EC%A6%9D%EA%B3%A0%EC%8B%9C下載


澳大利亞

須通過澳洲的TGA註冊,TGA 是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的簡寫,全稱是治療商品管理局。澳大利亞對醫療器械分為I類,Is and Im, IIa, IIb, III類,分別為豁免、備案和註冊。無論哪類醫療器械,其上市銷售前必須得到澳大利亞政府的准許,符合醫療器械的基本要求,按照符合性審查程序進行審查。


特別提醒:澳大利亞已與歐盟達成互認協議。這意味著,合格評定證書由TGA頒發的也被歐盟認可,TGA也認可歐盟CE認證。已獲CE認證的用戶,可提交CE證書及相關資料,獲得TGA證書。

如果產品已經註冊或備案,製造商更換經銷商對其沒有影響。對國外產品進行註冊審批後,每年還要常規註冊一次,說明產品型號、性能及質量有無變化。TGA 全權負責對醫療器械的符合性評價,並收取一定費用,相關費用金額可參見 TGA的網站。


● 澳大利亞治療商品管理局(TGA)官網網址:

www.tga.gov.au

● 2002年《醫療器械法規》下載鏈接: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Series/F2002B00237


出口日本、韓國、澳大利亞醫用防護服註冊、認證流程與醫用口罩相同,具體流程可參見一文讀懂!海關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口罩出口篇)


各國防護服技術標準簡析:


美國防護服標準

1.ANSI/AAMIPB70:2003(2012)《醫療保健設施中使用的防護服和防護布的防液性能和分類》

2.ASTMF1670-2017《防護服裝阻止血液滲透試驗方法》

3.ASTMF1671/F1671M-2013《噬菌體穿透性作為試驗系統測定防護服材料抗血液攜帶病原體穿透性的試驗方法》

美國市面銷售上的防護服也常用ANSI/AAMI PB70的4個級別對產品測試分類。各級別的阻隔性要求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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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出口美國抗擊新冠病毒防護服的標準說明:

從以上表格中看到,級別1、2和3的要求具有與之相關的特定測試要求。僅對4級防護服進行了抗病毒滲透性測試,因此使用ASTM F1671僅將4級服裝視為對病毒滲透不可滲透。符合較低級別(1、2和3級)的防護服不能被認為是不可滲透的,不能用在病原性防護中。只有美標4級才有能力用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醫用防護中,此類需求很大,提示外貿和生產企業可以重點關注


歐盟防護服EN14126標準

BS EN14126 防護材料抵抗感染物質保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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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14126:2003+AC:2004《防護服 抗感染防護服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標準適用於可重複的和有限使用的防護服,但不適合外科醫生及手術過程中為避免交叉感染的患者穿著用。其中要求防護服的接縫處應符合EN 14325《化學藥品防護服 化學防護服裝材料、縫合線、聯結和組合的試驗方法和性能分類》中的強度要求。整套防護服按照防護性能分為6類,從type1到type6,數字越小防護越高;type 4為醫用推薦要求,帶“B”的類型是生物防護,一般優先選擇帶B類型防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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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出口歐洲抗擊新冠病毒防護服的標準說明:

根據抗擊新冠疫情期間我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疫情期間醫用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間,醫用防護服不足時,醫療機構可使用緊急醫用物資防護服。緊急醫用物資防護服應當符合歐盟醫用防護服EN14126標準(其中液體阻隔等級在2級以上)並取得歐盟CE認證,或液體緻密型防護服(type3,符合EN14605標準)、噴霧緻密型防護服(type4,符合EN14605標準)、防固態顆粒物防護服(type5,符合1SO13982-l&2標準)

。緊急醫用物資防護服僅用於隔離留觀病區(房)、隔離病區(房),不能用於隔離重症監護病區(房)等有嚴格微生物指標控制的場所。

我國國標GB19082-2009《醫用一次性防護服技術要求》 “二級以上防護服”的抗合成血液穿透等級要求是在1.75kPa壓強值下無滲透,此類防護服被應用於我國醫院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將歐標與我國GB19082-2009對比,與之相對應的歐標採用的 ISO 16604標準中,同樣是2級以上,故出口用做防護新型冠狀病毒入侵人體的醫用防護服的服裝面料應該通過EN 14126認證且應該在ISO 16604、ISO 22610、ISO 22611中達到較高等級(其中ISO 16604至少2級)。

根據以上我國防疫經驗和中歐標準對比,可以看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緊急情況下至少要使用type5級別以上歐標防護服,在醫院等病毒感染風險較高的區域,使用的醫用防護服至少type4級別以上,故type1-5等級防護服的在疫情防控和病患救治中需求最大,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可重點關注

Type 6 類防護服因為對接縫處沒有技術要求,所以接縫和針孔處會造成汙染液體的穿透,不適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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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護服技術標準

日本關於個體防護標準是歸類於日本國家標準中的醫療安全用具T類標準的勞動安全範疇,其中JIS標準是日本國家級標準中最權威、最重要的標準,屬於非強制性標準。但如被日本法律引用,JIS標準可成為強制性標準。


對於出口日本抗擊新冠病毒防護服的標準說明:

JIS標準中涉及防護服的有45個標準,其中日本JIS T 8122:2015(預防危險生物製劑的防護服)將化學防護服標準與抗感染防護服標準相結合,其引用核心標準為JIS T 8115(化學防護服)、JIS T 8060(防止接觸血液和體液的防護服-關於防護服材質對血液和體液的耐滲透性能的測定方法-使用人工血液的試驗方法)、JIS T 8061(防止接觸血液和體液的防護服-關於防護服材質對血液媒介性病原體的耐滲透性能的測定方法-使用Phi-X174噬菌體的試驗方法)。故符合日本JIS T 8122:2015標準的防護服可適用於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醫療和救治,

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可重點關注


各國防護服生產技術標準(請關注中國國際商會公眾號查詢)


海關將繼續發揮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職能,持續關注和收集手套、護目鏡等其他防疫物資出口國外准入條件和技術標準等技術性貿易措施,及時向外貿企業發佈指南,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擴大出口。

(本文所列准入條件、技術標準等為國內外政府機構、專業網站、新聞報道收集整理而成,僅供參考。如有動態調整具體以國內外主管機構官方解釋、發佈為準。)


更多關於口罩出口的資訊,請參考: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供稿單位:重慶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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