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談|學者、律師、網友熱議“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的自覺與擔當”(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應是“錯案追究的第一責任人”

大家談|學者、律師、網友熱議“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的自覺與擔當”(二)

江蘇越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邊瑞鵬

最近山東濰坊的一位基層檢察院副檢察長寫了一篇文章《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這篇文章在《檢察日報》刊發的時候,編者按中已經點明該文觀點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聲音。既然如此,也想表達一下自己的聲音。

說實話,讀完這篇文章後我有點懵圈,但是轉念一想,感覺這位作者可能更多地是從擔當和追求角度來講的,如果是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們應該去褒獎,作為檢察官要有這種追求。學習,要永無止境;辦案,要精益求精。無可厚非。

然而,檢察機關真能當得起“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嗎?如果非說有個第一責任人的角色的話,那檢察機關應該是“錯案追究的第一責任人”。

為什麼這樣說?原因有三:

第一,錯案的形成決定了“第一責任人”這個角色是動態的。

所謂錯案,是指錯誤裁判的案件。錯誤裁判是指根據法律和事實,對案件實體處理和程序適用上存在錯誤的案件。也就是說,錯案分實體處理錯誤和程序適用錯誤兩種。根據這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錯案其實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錯案的啟動,第二部分是錯案的辦理過程,第三部分是錯案的形成即裁判錯誤。

錯案,它的形成有極其複雜的組成。第一道關口就是證據的形成,大多因刑訊逼供或者其他原因而導致。證據的形成,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關係不大。因為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主要是審查證據的,而不是收集證據的。如果一個當事人遭受了刑訊逼供或者其他形式的陷害,他在檢察階段和審判階段隻字不提,而所有證據又嚴絲合縫,那麼,檢察官是很難看出這是個錯案的。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追責應該細緻區分。

再看結果,說得通俗一點,案件在啟動階段出錯,往往是因為偵查機關的證據存在問題,而案件拍板最終定性的是審判機關,經過最終的裁判,錯案才會出現。當然,這也並不是說錯案的形成中,檢察機關就沒有責任,只是在這種情形下,簡單地認定檢察機關是第一責任人,對於檢察官而言是極其不公平的,因為在這種背景下,其根本無法承擔起這個責任。

所以說,一個錯案的形成有著極其複雜的背景和原因,可能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都有責任,並不能就一刀切或者簡單地來認定某個機關就是第一責任人。因為任何一起錯案裡面的第一責任人是個動態的,應該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第二,在我國不是“檢警一體化”的體制之下,檢察機關當然地不能成為“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在目前的刑事辦案模式下,以檢察機關承擔了主導刑事訴訟的職責,就直觀認定檢察機關必須承擔“錯案第一責任人”角色的觀點不妥當。還有人會問:如果檢察機關不錯捕、不錯訴,不就不會出現錯案了嗎?但我以為,靠這個就簡單地推出第一責任人的認定是錯誤的。

作為檢察機關,具體到個案,接觸案件大多是在報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以後,因為我們實行的體制並不是檢警一體化機制。由於檢、警分開,作為檢方,大多數不能在案件的最原始階段引導偵查,而只能更多地靠審查、要求補充證據等措施來進行引導。在檢警不合一的體制下,檢察官面對的證據材料大多隻能是通過書面審查,即使要求補充證據材料,也無法得知偵查機關的取證行為和真實過程,這就決定了一個案件具體到承辦的員額檢察官時,他的手段實在有限。從這個角度而言,一旦出現錯案時,檢察機關不應當然地就被認定為“錯案第一責任人”。探索檢警一體化,有助於把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主導責任在現實中具體實現,把法律監督真正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從根本上解決錯案的發生問題。

第三,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決定了檢察機關應該天然地成為“錯案追究的第一責任人”。就刑事案件而言,以審判為中心的核心是以證據為中心。只有當證據確實充分時,才能定罪量刑。出現錯案,是證據上出了問題,要麼是實體上的問題,要麼是程序上的問題。而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是一項重要的使命,所以“錯案追究”的調查啟動,應當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從這個角度講,檢察機關應該是“錯案追究的第一責任人”。下一步,應該繼續加大力度來探索和實現檢察機關在錯案追究中的手段和方法,進一步完善錯案追究的體制機制,這才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應有之義。

網友留言選輯

@曾榮才: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這就是檢察機關的初心。

@大欒:

不論觀點是否完全正確,敢於發聲實屬不易。在改革階段,應該鼓勵多些建言獻策,即便觀念有偏差,也是一片赤誠,都是為了更好地前行。

@魏:文章題目反映法律人的擔當和對工作負責任的態度;文章內容顯示出檢察人的深度思考和睿智的解析,“當立不立”“三無”的評價標準很有新意。

@長河流子: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成為冤假錯案第一責任人。堅持疑罪從無、無罪推定、不輕信口供,應該落到實處。

@平凡的世界:新時代,對檢察人員自身學習能力,辦案能力和水平,減少錯案冤案發生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明月清風:必須有第一責任人的擔當意識才能辦好案件!

@路路:國家賠償法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後監督前,責任該是誰的就是誰的。

@大勇:從一個刑事法官的角度來看,首先為檢察官這種擔當和自省精神點贊。善於思考,敢於發聲,是每一個法律職業者的責任。作為審判者,如果因瀆職判錯案,自然更要承擔責任。但那些從國家賠償法角度論述責任人的評論,不免有些倒因為果,不僅不利於責任的認定,更不要忘了,這裡的賠償主體是“國家”!

@王擰巴:堅定信仰,砥礪前行,是謂刑檢人之擔當。

@桃子:讓懂業務真正能幹事,有擔當人發揮作用!員額檢察官不是爭搶的肥肉,而是責任和擔當!

@犀利狂人:作者的論點恕不能苟同,誰的責任誰承擔。

@李光林:只有認識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責任感和使命感,為之努力奮鬥,我們才能成為值得尊重的司法工匠甚至法律大家,才會找到期待已久的檢察自信。

@出席公正:質量是刑檢人的生命!關鍵是改善考核機制,正確導向,追求實效!

@伊笛額特:這個標題真的振聾發聵,一件錯案不僅是一堆案卷,更是當事人的一生。有這樣的責任意識,這樣的自我警醒,檢察工作才能走向更好。

@jane:

1.國家賠償有明文規定,該誰的責任誰賠償;

2.檢察官和法官意見不一,很正常,並不能因此就認定錯案。

@高山流水:為作者真摯的檢察情懷點贊,彰顯了守土有責擔當有為的膽識,文章內容真摯實在,直擊短板,直戳要害。摒棄考核項目弊端,堅守職責定位,人民檢察一定越來越好。

@海闊天空:檢察自信,法治自覺,以求極致的理念把刑檢工作做好。

@pilgrim~s:

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我們要做的是按標準來辦案。

@2號藤藤菜:當前個別考核指標確實存在問題,但是文章的觀點過於理想化,理論上可以,實際上還太遙遠。

(以上摘自最高檢微信公眾號和法律讀庫微信公眾號)

2020年第106期共8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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