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怎么办理?10个问答告诉您

按照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多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为方便缴费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现推出阶段性减征、免征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问答。

阶段性减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怎么办理?10个问答告诉您

1、阶段性减征、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1)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3)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 6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 3 个月的县市区,不实施减征政策;可支付月数大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县市区,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 2 个月。

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市级统筹工作合理确定减征范围和期限。

2、哪些单位能够享受减征、免征政策?

答:(1)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为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2)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各统筹区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

3、如何区分大型、中小型企业?

答:主要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作为划型依据。

4、所属期为2月以前的费款是否享受减征、免征政策?

答: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5、如果某一险种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减征、免征政策,但其参保对象中包含的临聘、合同制工人,该类人员的单位部分是否享受减征、免征政策?

答:是否享受减征、免征政策,是以参保主体性质作为判断依据,所以如参保主体不享受,则其参保对象中包含的临聘、合同制工人的单位部分也不得享受。

6、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是否可以退抵,如何办理?

答:多缴的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该事项直接由税务部门批量发起抵缴操作,无需缴费单位上门办理,税务部门批量办结抵缴后将结果告知缴费单位。

7、各统筹区符合减免条件的参保单位什么条件下可以缴纳应缴纳的费款?

答:

为减少退抵费,属于减征、免征范围的缴费单位,可在信息系统完成减征、免征等政策参数调整后再缴纳应缴纳的费款(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8、享受减征、免征政策的名单如何确定,缴费单位如何办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减征、免征条件的单位进行标识,经标识后的单位无需向税务部门申请即可直接享受。

9、申请缓缴的条件和缓缴期限是什么?

答:(1)对于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 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2)从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 2021 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0、参保单位对单位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变更?

答:参保单位对单位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税务部门根据变更情况,重新测算应征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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