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不缺位,纠纷快化解

近日,翠屏法院民二庭法官成功化解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近亲属管理的“无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宜宾某疗养园、宜宾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督促宜宾某公交公司为原告缴纳看管服务费10万余元。


服务不缺位,纠纷快化解

原告段某原系某劳务公司派遣到公交公司的司机。段某因自身疾病医治无效而造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并办理了退休手续。2016年7月12日,段某之子段某某将段某放置公交公司门口后,便弃之不顾。公交公司报当地派出所后,经派出所协调后,将段某送至宜宾某疗养园看管、护理。由于公交公司仅曾经是段某的派遣单位,故在为段某缴纳了部分看管服务费后,从2016年底起未向疗养园缴纳管理服务费,且段某的养老保险金等由其子控制并一取而空。疗养园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由公交公司、段某之子支付段某的看管服务费、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0万余元。

民二庭受理此案并了解具体案情后,首先向疗养园释法析理:告知其可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段某的养老保险金账户;其次考虑到段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其子下落不明,对其不闻不顾,若解除段某与疗养园之间的服务合同,段某将出现无人看管照顾之情形,进而激化社会矛盾。考虑到该案实际情形,民二庭法官在疫情期间仍坚持“服务不缺位,纠纷快化解”的工作态度,通过与疗养园负责人电话沟通、交流,希望疗养园可以继续看管、照顾段某,同时与公交公司负责人联系,希望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可以代段某支付已经产生的看管服务费,以维系段某与疗养园之间的合同关系。民二庭法官通过援引案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等方式向疗养园以及公交公司说法释理,疗养园最终同意在合同已到期之情形下继续看管照顾段某,公交公司也自愿代段某补缴了10万余元的看管服务费,并于调解当日支付了此费用。

至此,一场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一个无人照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疗养园继续得到照管。疫情期间,民二庭法官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和开展便民利民服务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变被动受案为主动疏导,成功化解了21起民商事案件。对调解不成,及时判决的案件,通过判后释疑等方式提升大家维护公平正义之能力,力争“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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