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權益又被侵犯?這些情況下你有主動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獨有的寶貴權利,關乎到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生存保障。因為平日裡勤勉下田工作不太關心法律,加之鄉村信息相對閉塞,導致農民對自身承包經營權的認識不足。一些相關的利益方瞅準了這點,趁機侵犯承包地的權益,給一部分農民造成了經濟損失甚至是心理陰影。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今天為大家講解幾種常見的承包經營權被侵犯的情形。

承包期內無權收回和調整土地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確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依法依規並履行村民會議、村務公開等程序的前提下,利用集體機動地、四荒地、依法有償退出的承包地等土地再次發包給無地少地農戶。

承包地權益又被侵犯?這些情況下你有主動權。

進城農戶有權保留承包地

集體不能以其成員進城落戶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中央有明確要求,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有明確規定。

2015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要求,現階段,不得將農民進城落戶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相掛鉤。

《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確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地權益又被侵犯?這些情況下你有主動權。

婦女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婦女被剝奪土地承包權益,“未婚女”“外嫁女”“離婚女”農村土地權益遭受侵害現象屢見不鮮。

在一些農村中,歧視婦女的現象仍然存在,不少村民認為出嫁、離婚的婦女沒有理由享有土地承包權,在發包時少分或不分承包地給婦女。有的地方婦女出嫁或離婚、喪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徵後,少給或不給婦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早已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承包地權益又被侵犯?這些情況下你有主動權。


是否流轉完全由農戶自主決定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要求,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沒有農戶的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明確提出承包農戶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並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其流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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