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877期:父親去世,母親與祖父母究竟誰才是孩子的監護人?

案情簡介

夏某與王某婚後生有一子夏小某,夏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年幼的夏小某失去父親,故王某將孩子帶回孃家撫養。而孩子的祖父母不同意。一日趁王某上班時,從王某孃家將孩子強行抱走,王某很生氣遂將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將夏小某交由自己撫養。法院會支持王某的請求嗎?

以案釋法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本案中,夏小某的父親意外身亡,作為孩子母親的王某成為其第一順序的唯一法定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王某未喪失監護能力,因此孩子的祖父母將夏小某抱走,侵犯了王某的監護權,故法院會支持王某的請求。

法條鏈接

《民法總則》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律師提示

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的,除非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係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民法總則》中關於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為監護人,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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