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876期:“貴重物品請你妥善保管,丟失概不負責”此類條款有效嗎?

案情簡介

某日李女士到某浴池洗澡,將身著的價值1.5萬元的貂皮大衣和其他衣物,以及隨身攜帶的價值2000元的手機、650元現金存放在浴池的物品櫃裡。李女士洗浴結束準備穿衣時,發現其存放衣物的櫃子被撬,貂皮大衣、手機和現金被盜。李女士認為浴池具有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遂要求浴池賠償。浴池認為自己已在吧檯處張貼了“貴重物品請你妥善保管,丟失概不負責”的顧客須知,沒有保管李女士物品的義務。雙方協商未果,李女士訴至法院。

那麼,浴池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

浴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女士在浴池進行洗浴,雙方系服務合同關係,浴池在服務過程中對李女士的個人衣物負有保管義務,李女士身著貂皮大衣去洗浴的行為不存在過錯。浴池張貼的“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丟失概不負責”須知,明顯地免除了自己的責任,排除了顧客的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

因此無論是否張貼顧客須知,均不能免除浴池合理的保管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律師提示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好處是簡捷、省時、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弊端在於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交易對方的條款。原則上,一旦接受對方的格式條款,就要受約束,無論其是否知道這些條款的詳細內容,或是否完全瞭解含義。但是若格式條款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或者有免除人身傷害責任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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