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姦遭女子反抗放棄,後拖至公園猥褻,如何評價此案?

編者語:強姦行為與猥褻行為,二者均為侵犯被害人性的自主決定權的犯罪,其相伴發生具備高度蓋然性,例如因強姦未遂挫敗、不甘繼續實施猥褻行為的情況頗為常見。若被害人一直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中,即便數行為在不同的地點、不同的時間實施,亦應當屬於同一犯罪過程,可能成立吸收犯。

案例】2015年5月11日23時許,張某某尾曹某至某小學東側小路,從背後捂住曹某嘴巴,並將其強行施至該路東側人行道隱蔽處強壓在地,強摸曹某胸部及陰部,欲與曹某強行發生性關係,因曹某反抗及哀求而放棄。而後,張某某迫使曹某與其至附近公園,在該公園西側竹林北側草地處,再次強摸曹某胸部及陰部,並強迫曹某幫助其手淫(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

男子強姦遭女子反抗放棄,後拖至公園猥褻,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為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的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件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還是強制猥褻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子強姦遭女子反抗放棄,後拖至公園猥褻,如何評價此案?

吸收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

司法實踐中,強姦行為與猥褻行為並存之情形成立吸收犯應當滿足以下要件:

(1)強姦行為與猥褻行為能夠獨立構成強姦罪、強制猥褻罪;

(2)強姦行為與猥褻行為由同一主體實施;

(3)第二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的性自主權;

(4)第二行為應在產生於行為之前的同一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實施;

(5)第二行為應處於同一犯罪過程,具備自然意義上的附隨性。

根據上述吸收犯的基本理論:

張某某的強姦行為因為哀求和反抗而中止,是能所為而不為,構成強姦罪(中止),而後面的猥褻行為顯然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這兩個行為是張某一人所為,並且侵犯的同一個人曹某的性的自主決定權

張某某放棄了強姦,其立即將曹某拖至公園猥褻,在時間上,強姦和猥褻屬於同一犯罪過程,因此張某某犯強姦罪(中止)和強制猥褻侮辱罪,並且強制猥褻侮辱罪吸收強姦罪(中止),最終應以強制猥褻侮辱罪定罪處罰。

男子強姦遭女子反抗放棄,後拖至公園猥褻,如何評價此案?

結語:張某某的行為雖然從法律理論上分析可能只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但是考慮到其前期強姦中止的情形,應該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內進行嚴懲。張某某的行為會給曹某的心理帶來嚴重的影響,雖然張某某被判了刑,但是曹某的生活受到的影響不會消除,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對強姦類犯罪嚴厲打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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