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說美國的稅收法治相對比較健全

放眼全球稅收的法律制度的建設往往伴隨著稅改

,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各國的稅收制度其實已經經歷了人類歷史上千年的演變,才逐漸完善,每次稅收制度的建設其實都伴隨著稅制的改革,從最早的以農業稅為主到現在由於農業在全部經濟中的佔比已經很小了,再徵稅其實是不經濟的,改成了主要是針對企業和個人以及各類交易行為徵稅。

美國在20世紀的80年代曾經進行過一次稅制改革,那次稅制改革是由里根總統搞起來的,雖然在減稅之後加重了美國政府的赤字,但是增加了美國經濟的競爭力,使得別的國家只得紛紛跟進。可以說1980年後里根憑藉一己之力帶動了全球的一波降稅潮,這有點像現在的川普,川普總統上臺後也是大力降稅,使得各個國家只得全力跟進。

總體來說各國在建立稅收制度或者進行制度改革的時候都會參考全球的通行做法,儘量的保證到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也是要考慮到相對高效,在可計量的環節徵稅,比如中國在企業流通環節徵收增值稅,相對比較容易管理。

以憲法為基礎

美國的稅法是以憲法作為基礎

的,但是聯邦、州還有地方政府都是有立法權的,三者是平行的關係。

相對來說法制化程度是比較高的,均是以法典和法規為依據的,美國所奉行的稅收原則是稅收法定,就是什麼稅收的制定和收取都要通過法律來執行,還有就是不代表就不能徵稅,也就是所謂的無代表不納稅

無代表不納稅最早出現在美國是英國殖民地的時候,那時候的美國人認為英國人的議會里也沒有他們的代表,同時英國政府在美國的殖民統治代表的是英國的利益,而不是美國的利益,所以提出了這個口號,後面演變成了,政府之所以能夠徵稅是因為政府是代表人民的,需要提供人民公共服務和設施等,必須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為何說美國的稅收法治相對比較健全

美國的稅收制度相對是比較規範的,都是基於法律為依據的,同時所有的稅法都需要通過違憲審查,只有通過了才能頒佈,確保不會和美國的立國之本的憲法有衝突。

各個地區都有自己的立法權

我們中國的稅法是隻有人大和常委會才有立法權的,美國不一樣,因為前面說了他們是聯邦制,各個地方相對來說是比較獨立的,所以相互之間的差異是很大的。

美國的聯邦稅法當然是在聯邦政府層面制定的,除此之外,各級政府都是擁有自己的稅務管理機構的,也有相應的立法權和執法權。

但是要通過新的稅法也是沒有這麼簡單的,雖然不需要經得聯邦政府的同意,但是需要至少當地超過3分之2的公民來進行投票表決,是否要通過。

所以在美國,各個州有點像獨立王國,大家的稅收體系是不太相同的,導致有點區域內惡性競爭的意思,企業往往會去稅收更加優惠的地方來落地,很難像我們一般全國一盤棋,稅收政策缺乏統一性。

直接稅為主

美國的稅收以直接稅為主,直接針對個人來徵稅為主,富人相對來說就要多繳稅,個人所得稅是美國的第一大稅收來源,有助於在一定程度上減小貧富差距。

和我們以間接稅為主是有所區別的,我們的主要徵稅對象是企業,這會有個問題,企業的負擔過重,在我們人力成本上去之後,在國際上就會缺乏競爭力。同時,我們的個人所得稅更多的時候成為了工資稅,其實覆蓋的人群比較少,真正的富人反而不包括了,導致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佔比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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