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約未滿1年被裁員,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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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一年滿半年按國家賠償是n+1、然後年假沒有休~折算成工資賠償…


宋老p123112


經濟補償金是從你進公司那天算到辭退當日的實際工作年限,如2011年2月5日開水工作,那麼到這個月是2年9個月,要補償你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按照4000算的話至少是:3*4000=12000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展資料: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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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48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結論

根據勞動法,如果你要繼續履約,公司不能拒絕;如果不繼續履約,應該給你支付賠償金;

具體金額:如果你入職6個月以上 ,賠償2個月工資;如果入職不滿6個月,賠償1個月工資。

建議

1、繼續履約不太現實,當下最緊要的就是拿到賠償金,同時快速投簡歷、找下家;

2、賠償金的金額可以主動和公司談,提前熟悉以上法條,談的時候才有底氣;

3、注意保留公司辭退你的證據,有部分噁心的公司會不直接說辭退,而是想方設法逼你走,以逃避賠償金,注意保持理性,不要入坑,開誠佈公好好處理。同時別光顧著撕逼,也要考慮自己的下一步工作。

4、如果不幸談判不順利,可以錄音並留存相關證據,去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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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自願無意見,可以裁減人員。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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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期限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補償金為一個月工資,如果工作未滿半年,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另一種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上述補償金標準的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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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年當一年計算,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同時按照合同法規定,需要支付n+1的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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