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因為被隔離無法復工,公司該怎麼給我薪資?


王璐河北省邯鄲市自由職業:


3月9日我測體溫37.4℃,被帶到臨時隔離點,接受兩次核酸檢測,均為陰性,3月11日隔離點給開解除隔離證明,並說明我這次發熱跟新型冠狀病毒沒有關係,可以復工。回到社區後,社區還需要自行在家隔離14天,請問有這條規定嗎?這樣無法復工公司薪資該怎麼給我?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坤:


關於自行隔離規定,一般是由當地政府規定的,目前來看,各地的規定可能不一樣,現在有些地方政府已經取消了外地人必須自行隔離14天的規定,比如說廈門市。所以您說的這條規定是否合法,還要看該社區的所在地的具體規定。


根據國家人社部的規定,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員工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李吉鵬:


首先,根據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分散隔離的落實工作。所以您社區要求的自我隔離是政府作出的行政命令、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是合法的。


其次,您之前體溫偏高,說明抵抗力和免疫力還不強。雖然核酸陰為陰性,但是,畢竟經歷了被隔離觀察的過程,在隔離的過程中消耗了您身體的免疫力和抵抗力,這個時候如果您遇到攜帶新冠肺炎病毒的人,被感染的機會更強。所以,要求自我隔離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您的健康,減少被感染的機會。同時,隔離14天是正好度過病毒的潛伏期。因為新冠肺炎的潛伏期是14天,一定要在病毒的潛伏期內完全隔離,才能起到全面防控的效果。


再次,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在新冠病毒隔離治療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屬於曠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冠病毒感染的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員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同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綜上,希望您在居家隔離的14天,減少外出活動,注意用手衛生,為疫情防控做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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