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被老闆辭了,做法正確嗎?

用戶5227786733947


疫情期間沒有哪個人想去工作的。就算是工作上班了,這時候老闆要辭掉員工,那麼老闆是錯了。希望大家在外面能有一份好工作做好老闆。


迷茫兔輝


疫情期間,被老闆辭退這種做法正確嗎?這個要從兩個方面來看。最近由於新型肺炎病毒的疫情影響,很多企業都遇到了生死的考驗,通過媒體報道,看到很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由於疫情影響紛紛倒閉,對市場經濟的影響確實很大,國家也在出臺一系列的政策,來幫助企業度過難關,但是有的企業確實無法承受這次疫情的打擊,只能選擇壯士斷腕,開始裁員。


說實話企業裁員也是無奈之舉,不裁員發不起工資,裁員對於那些揹著房貸的家庭也是致命的打擊,國家也只能鼓勵協商,儘量穩中求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甘霖潤物食療養生


疫情期間,老闆把工人辭退了,這事分兩面說。

於情,老闆做的有些冷漠。畢竟怡情期間不能開工已經是大家都有的損失,該同舟共濟,共度難關。

於理,也正常。一個企業是要盈利才能保持生命的,若怡情期間導致種種損失,企業不堪重負,也沒有能力養活員工,辭退工人太正常了。

還有些企業,以往養了很多可有可無的閒人,那些可有可無的員工,本就沒有留的必要。不做貢獻,貌似於只吃閒飯,企業不是無償做慈善的,該辭退必須辭退,這也是對企業裡認真工作的職工的公平。

被辭退,從來不會沒有理由!該好好找找自己原因。若你是能者,相信總有新工作等著你!加油吧!

剛看到頭條網友發了一段話:

新冠疫情給上班族上了一節職場現實課。

在沒有收入的情況下,你們的公司和你能堅持多久?

這兩個月裡,80%的經濟活動接近停滯,個體戶/中小企業都不好過。企業為了活下去,只有兩條路:開源和節流,開源基本不可能,所以只能節流了。

大部分企業節流的第一個指標就是裁員。公司裡最容易被裁的有兩類人:

第一類人:崗位替代性強,如文員、前臺這種,來個新人培訓幾天就能上崗;

第二類人:同崗位工資成本高,有很多老員工拿的工資可能是新人兩倍,但做的工作卻差不多,這些人沒把自己的經驗轉換成對貢獻,之前公司情況好還能留你,形勢不好了先裁你。



路小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延遲復工期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相關問題解答》

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夜幕下的流年2


對於因隔離、留觀、治療或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員工暫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工。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感染新型肺炎被隔離而不能上班的員工因處在醫療期,所以不會被企業辭退。公司辭退員工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會被辭退的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好郎不吃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延遲復工期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相關問題解答》

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瘋夢86


疫情期間,被老闆辭了,我認為不妥,疫情.突然來臨,讓任何人都沒想到,防控是全國人民的事,僱用人員他也不想推辭上班時間,防疫期不上班,員工也著急呀,我認為老闆無緣無故辭墾員工不應該,籤沒籤合同不知道,如果簽了,法律會為員工討說法的。

人,生存都不容易,真希望老闆們多為員工考慮考慮,打工的人上有老下有小難啊。





蒲公英的傳說


你好:如果是企業單位正式員工疫情期被辭退我們肯定是要說法的對吧,員工因疑似病症被採取醫學(隔離)觀察的,這些應該都有法律規定的你可以維護你的權益,如果咱是私人小單位被辭退很正常,老闆不管這個那個看不上你有沒有疫情一句話,咱就下崗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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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被辭退了怎麼辦?

疫情期間被開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來要求賠償,病毒期間是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但如果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愛生活的周


疫情期間復工被辭退,大概率的是公司運營出現問題了,這個時候公司找理由辭退人,也是無奈之餘。

即便是在試用期,也不是公司想辭退就辭退的,除非是嚴重違反了公司管理制度、不勝任職位等情形的。如果是因為公司經營出現了問題要裁員,那麼這個時候,是可以要求公司做出賠償的。

但問題是,如果公司以一些你很難推翻或者論證的理由來辭退你,就比較麻煩。

疫情期間辭退人,很有可能是公司運行出現問題了,需要精簡人員來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

建議你和關係比較近的領導或者同事打聽一下,你到底是因為公司問題還是因為自己能力問題被辭退。如果是前者,建議你和人力資源部門溝通一下,表示願意和公司共克時艱,願意暫時降低自己的酬勞,待公司運營好轉了再談薪資。

這並不是讓你真的待公司運營好轉了再談,這是給你自己一個緩衝。先有工作做著,畢竟疫情期間工作是不好找的。等疫情結束後,你就可以騎驢找馬,找一個更好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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