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應該發放工資嗎?

美圖美事


作為打工謀生的一個人我當然希望疫情期間發工資了。但是換作公司老闆你肯定就不這麼想了,因為你是因此損失的一方,這個問題立場不同結論自然不同。所以多做做換位思考比較好,疫情期間給你發工資有什麼法律依據嗎?換句話說不發工資違法嗎?如果您壓根什麼沒做(無論什麼原因導致的)就要求老闆發工資,您覺著對老闆公平嗎?如果你是老闆你會發工資嗎?如果不會就不要埋怨老闆不發工資。

當下疫情期間大家覺得很難,可是仔細想想老闆是不是更難?他的損失比你更大壓力也更大;不信你看看每到經濟不好跳樓的老闆居多。再說了就是老闆家大業大能扛得住,人家也沒理由在所有人不工作的時候給你發工資,剛才說了這個不違法。想想你為什麼有工資?因為你付出了工作了。所以當你沒有工作沒有給公司創造業績的時候老闆是沒有理由給你工資的,即使給也是人情而不是本分,即使有的老闆發工資,那也是個別情況,不能因此要求所有的老闆都這麼做。

其實在這裡討論這個問題挺滑稽的,應不應該本就是見仁見智,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去衡量也就很難有一個一致的結論,說了半天也是雞同鴨講。所以與其這樣不如趁著疫情期間好好休息、多讀點書提升自己,疫情過後老闆發現你長了本事可能會覺得之前對你是大材小用,沒準兒會給你一個薪水更好的職位呢。果真如此的話,那麼漲的薪水也可以權當老闆在疫情期間給你發工資了。說到底,好的事情都是幹出來的,當你在糾結鬱悶疫情期間老闆不發工資的時候,其他人早已經看清了現實並開始埋頭苦幹提升自己的本領,然後在機會來臨的時候大幹一場,差距就是這麼產生的。說白了,當你更有價值的時候就不會如此的患得患失了。

感覺自己說了好多廢話,見諒。


雅思口語7plus


個人角度,我希望能發工資,無論多少,至少能保障員工的基本生活。

這次疫情發生的讓人措不及防,身邊有很多朋友都是月光族類型。平時的發下來一月的工資用來交房貸、車貸、生活開銷等等,剩下的寥寥無幾。薪資高一點,剩下來估計也多一點。但是低一點的話,那日子真是挺難過的。

然後這次疫情還撞上春節,大家都知道春節的開銷更是比平時翻倍了。一般過完春節,我們都是窮的見底了。如果疫情期間沒有工資的話,那些月光族的壓力真是難抗啊。例如我,今年2月份,本來就可以準時開工的,可是因為疫情情況,假期是延期又延期。等到以為有工資時,卻收到房東催收房租的信息,老闆說2月份沒工開就沒有工資可以發,連基本工資都沒有。這時可想而知,我是想哭,眼淚都留不下來的狀況。


寒緋櫻


我國法律規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日的工資發放情況均不同。

工作日,工資正常發放。

休息日,加班的,二倍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

2020年春節期間的法定假期為:

大年初一至初三(1月25日—27日),這3天加班的三倍工資。

國務院將春節假延長至大年初九(2月2日),按照相關文件精神,初四至初九期間參照休息日處理,這幾天加班的,二倍工資。

廣東將復工時間延長至正月十六(2月9日),初九至十六這段時間,是工作日,正常工資。期間有休息日加班的,二倍工資。

其次,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視情況不同區別處理。

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通知規定:

1、協商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2、按合同支付工資或發生活費。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小白混剪1984


應該發放工資。

第一、疫情停工,並不是個人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只要員工和企業有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不發員工工資。即使員工造成的損失,也只能按照合同要求賠償,賠償可以從工資扣除,但工資應該照常發放。

第二、要穩定員工情緒,一個企業要持續穩定發展,就要穩定的員工,企業一直處在招人狀態,特別是一些重要的崗位一直換人,不利於企業的長久發展。



微微依舊在笑


疫情期間很多的員工因為各種原因不能正常上班,這時候時候工作要怎麼發放才比較合理呢?下面我們來看看人社廳的最新規定是怎麼樣的。

  疫情員工工資怎麼發放?

  對於安排員工遠程上班卻未上班的員工:部分企業因工作形式比較靈活,在春節收假後安排員工上班,但員工因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這個時候企業不僅不能將該類員工解僱,還需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企業停工停產的員工: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如果員工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員工沒有提供勞動,那麼企業應支付一定的生活費,如北京規定生活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廣東規定生活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以上就是在疫情特殊時期,對於員工工資方放的相關問題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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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作為任何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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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果付小新


我是個農民,角度片面只能按我個人角度去說!按個人角度來說是盼著開的!古語有云“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我說這話大多數人也會生氣的,這句話褒貶有爭議的!但是按民族大義來說,國家有難,人民有難,都應該捨己為人的!唉,80%的人是心存善意的,但實際行動來講又是自私的了!都是以自我為單位,去衡量身邊的事而指手畫腳的。其實換位思考一下,你也不是太陽,不能所有東西都圍著你轉的!而且太陽也是圍著銀河系轉的。換一種方法來說“就像我們的父母,養了一幫兒女!有這樣要求的、也有那樣要求的,但都沒有去想怎麼去孝敬父母!只是習慣性的索取”我這樣說也是我自己理解的片面性,希望不要有些人自己定位來攻擊我的想法,而來惡評!說到這,我就想說說我真正的觀點吧,我是不希望祖國再為我而在有負擔了!能自力更生就自力更生吧!最後願我們的祖國日益強大、加油!


寒天飄雪1020


我個人認為即便不能發放全部工資,也要根據當地城市基本生活水平發放基本生活費,這樣才能帶動大家的積極性,不好整體社會工作人員被磨的懶散,加上這段時間沒有收入,還要開支一些車貸或者房貸,人都要給點希望。所以還是要用發基本工資帶動大家幹活的積極性,這樣社會運轉才會快起來,政府,黨才能有效發展。以上僅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北農南漂


一、 政府規定的2月10日之前的工資是一定要發的。

二、 2月10日開始的工資,是否要發,怎麼發,可以和員工商量吧,畢竟大家都講道理:

1、 只發社保。工資不發。

2、 社保和底薪發,績效和獎金不發。

3、 裁員,正常賠付。

4、 調休。暫時不上班,後面加班補。

5、 在家辦公。

三、基本上就是上面幾個情況了。現在企業怕,畢竟有成本,沒收入。但是員工也怕,因為後面可能會有倒閉潮,失業潮。所以大家根據情況調整,取捨。



惜涵依舊影視


疫情期間不上班是有工資發的,具體發多少,要看企業的狀況和當地的工資水平。

按照規定,疫情期間,企業停工是有工資發放的。停工第一個月正常發放工資,第二個月開始發放生活費,生活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月份的工資應按約定的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2月份及以後的工資,如發工資的時間在延遲復工期內,因為單位無法正常工作,推遲發放合理。

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至於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另外,人社部明確規定,在隔離治療期間,企業應向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支付工作報酬,並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雲泥小箋


工資是勞動者通過各種勞動換取的貨幣形式的回報,是廣大勞動者養家餬口,賴以生存的根本保證。突遇國家重大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等全國性災害、事故,導致勞動者無法進行生產,國家、企業無法產生成果和經濟效益,工資的發放成為焦點。

第一:從國家福利和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重大突發疫情不是人為能夠抵抗的,而且抗擊疫情也需要強大的經濟後盾,需要不停的生產,國家應當兜住勞動者最低生活保障,為抗擊疫情和疫情後經濟的復甦和發展保存有生力量,所以國家和國有企業應當在保證企業資金鍊不斷的情況下,為因疫情不能復工的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二:從企業的社會責任、人性化政策和長遠發展角度來看,勞動者的穩定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證,企業應當擔負起社會責任,在確保企業留足正常運轉能力的基礎上,從資金、物質等方面提供保障,確保員工的穩定性,凸顯企業責任擔當和人文關懷。

第三: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也不能一味的要求企業去過多的擔負重擔,忽視了企業的自身能力,導致新的企業破產,反而會造成更大的不穩定。

因此,疫情期間,國家、企業、媒體、個人都要認準自身定位,履行各自義務,儘可能地為國家減輕負擔,為疫情過後經濟發展留下有生力量,積極探索新的經濟增長點,共同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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