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借款1000萬元,兩種方案,看看哪種更節稅?

方案一

甲公司最近經營週轉資金緊張,需要借款1000萬元,正好公司老闆自己個人卡有2000多萬元,因此經財務建議,直接借老闆個人的資金用於經營,利息10%,假設沒有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問題來了:

(1)支付老闆利息,你考慮20%的個稅了嗎?

(2)支付老闆利息,你考慮利息發票的問題了嗎?

(3)支付老闆利息,你考慮需要交納3%增值稅的問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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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

甲公司最近經營週轉資金緊張,需要借款1000萬元,正好公司老闆自己個人卡有2000多萬元,因此經財務建議,用老闆個人存單做抵押,企業從銀行貸款1000萬元。

好處:

(1)由於貸款主體是企業本身,因此取得銀行的利息發票可以據實稅前扣除;

(2)由於貸款主體是企業本身,支付利息不存在代扣個稅的問題;

(3)由於貸款主體是企業本身,而且是從銀行的借款,利息的增值稅納稅人是銀行。

提醒

(1)企業向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借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2)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3)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參考

(1)《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11 號)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由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第二條規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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