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案例:區政府有責任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

【案情概要】

郭某、唐某等125人是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某村的村民,在該村房屋拆遷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村民們普遍遇到村賬目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全面的問題,不少村民認為村集體資產有流失或者挪用的嫌疑,遂依法向村委會申請村務公開,但村委會在合理期限內,對村民們申請公開的村務信息不予作答,沒有任何回覆,在此情形下,通過他人介紹,委託宋玉成律師代為維權,宋玉成律師接受委託後,指導村民們向區政府進行反映,申請區政府進行調查核實,但區政府也不予作答,針對區政府的不作為,宋玉成律師指導當事人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唐山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2019)冀02行初86號行政判決,判決唐山市某區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村民們所申請的內容依法進行處理,通過這個判決,迫使村委會依法村務進行公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辦案掠影】

庭審中,被告某區政府認為,原告僅僅是部分村民,沒有訴訟主體資格,且其未收到村民們郵寄的申請材料,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村民們的起訴,而宋玉成律師針鋒相對的指出,本案是行政不作為案件,根據郵政查詢的顯示,被告已經簽收了原告郵寄的書面申請材料,因此被告認為其沒有收到原告郵寄的申請材料,是明顯不符事實的。同時,本案原告均是某村的村民,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是行政程序中的申請人,因此涉案的不作為侵害到原告的正當合法權益,原告顯然具備適格的訴訟主體資格。


勝訴案例:區政府有責任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

判決書

【律師說法】

在集體土地徵收或者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維權中,尤其是當事人比較多時,申請村務公開是比較常見的維權手段,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等規範性法律文件賦予廣大農民的一項權利,但在實踐中,執行情況卻不甚理想,村民申請村務公開經常屢屢受阻,屢屢碰壁,主要表現是村民委員會不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答覆,或者答覆的不全面,蜻蜓點水,避重就輕,敷衍了事,村民的知情權因此遭受侵害。究其原因,非常複雜,在此就不展開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司法實踐中,面對村民委員會不依法履行村務公開的事項,村民可以選擇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村民有選擇權,這些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都有調查核實的法定義務,如果仍然不予處理,則屬於行政不作為,知情權遭受侵害的村民可以依法起訴至人民法院。


本文是根據宋玉成律師親自代理的真實案件撰寫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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