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第一课“法治进校园”不缺席

亲爱的同学们,好久不见。

庚子鼠年的春节,我们的生活节奏突然被一场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疫情打破。“九省通衢会,中南繁华京”的武汉一下子成了全国人都无比牵挂的城市。面对疫情,很多叔叔阿姨义无反顾的赶赴战役的一线,他们或是穿上了象征着生命希望的白大褂,一头扎进了满是肺炎患者的医院和病房,或是开起了挖掘机、压路机,用中国速度建起了火神山雷神山两座医院,或是放弃了与家人的春节团聚,奔波在物资运送的一线,还有那些日夜守在小区门口测量体温的工作人员,还有那些加班加点不舍昼夜生产口罩和防护用品的工厂工人们……正是这些伟大的叔叔阿姨们,替大家负重前行,让每个人能在平平安安的环境中生活和学习。所以,尽管疫情的硝烟就要散去,但每位同学都不能放松警惕,一定不能因一时的贪玩外出,让那么多人的辛苦付诸东流,这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所在。同时,无论是已经开学的还是在家中的同学们也一定要做好自我保护,时刻做到“通风洗手戴口罩,任何细节不能少。坚持锻炼身体好,茁壮成长没烦恼”。相信有了所有善良可爱的同学们的共同努力,战胜病毒指日可待!

当然,法院的叔叔阿姨们也一直在默默地工作,除了走到防控疫情的一线,还在坚持不懈地同疫情中一些违法犯罪现象做斗争。今天,我就用文字的形式给大家上这堂开学第一堂法治课,结合一些真实案例,给大家讲讲疫情中到底哪些红线不能触,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

一、疫情防控要配合,妨害公务要不得

2月7日,某村民党某某饮酒后到该村村口疫情防控检查点,不听检查点工作人员劝阻,扰乱进出村社的正常检查工作,检查点工作人员随即报警。该县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民警要求仍在现场缠扰的党某某服从检查点工作,责令其回家,但是党某某借着酒劲,不听民警劝阻,反而撕扯、谩骂处警民警,民警将其依法强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达派出所后,党某某仍不收敛,公然出手,将派出所民警的警服撕烂,还用拳头殴打派出所所长嘴角致伤,被制服后,党某某仍不思悔改,继续在派出所办公区辱骂民警及乡干部,并扬言要报复。

2月16日涉嫌妨害公务案的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释法说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同学们,特殊时期,防控人员也是为了我们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切不能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气,干扰疫情防控工作,伤了疫情防控第一线工作者的心!

二、隐瞒病情不上报,接触人群太胡闹

某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乡后拒不执行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苟某和其子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3月17日上午,被告人苟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释法说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学们,无论何时都要做一个诚实善良的人,切不能因为讳疾忌医或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的红线!同时,要继续做好隔离,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三、为搏眼球说谎话,虚荣造谣真违法

某区居民安某于2月2日晚在其公司工作群中自行编辑内容为“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北关七一小区、金牛小区、玉带桥大寺瓦窑沟,整个被封了,大家别出门,出来也别到这几个地方去,馍馍自己做,那个姓苟的亲戚多半来宁开馍馍铺,和做酸奶牛奶生意,切记、切记。东区非常严重”的造谣信息,并发送至公司22人工作群内。

安某捏造事实,编辑发送不实信息,并且被广泛转发,造成公众恐慌,引发社会舆论,对防疫期间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2月3日,某市公安分局清真巷派出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释法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同学们,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网上的信息,一定要仔细甄别,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守护网络环境的风清气正!

四、疫情大发国难财,假冒伪劣必制裁

2月3日,某市公安分局在配合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查执法工作时,在某小区查获不符合医用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口罩4万个。

2月7日,该市公安分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此案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据曾某某供述,自今年1月底,其从孙某处购进假冒河南“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4万余只,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被查获。

目前,专案组已将曾某某及供货商孙某抓获,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释法说理:《产品责任法》对生产者、销售者提出了合格产品责任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的相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规定了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重处罚。

同学们,口罩不是“发财路”,而是“救命符”。面对生产销售假口罩,甚至售卖“二手”、过期口罩的,一定要敢于举报。为避免废弃口罩产生二次污染,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普通市民,应将口罩毁坏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桶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市民,须用开水(或至少56℃以上热水)浸泡30分钟,或用酒精喷雾消毒密封后再丢弃到“有害垃圾”桶内。

相信大家看了这些案例,对疫情中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当然,还有很多与疫情有关的案例。面对疫情,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努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并切实服务和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所以请大家充分相信,法院的叔叔阿姨们将始终用自己的力量,为每一位同学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最充分最可靠的保障!

亲爱的孩子们,你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战胜这一狡猾和凶险的新病毒,每位同学既要坦然面对,更需要勇气、智慧和理性。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请大家继续快乐生活,安心学习,他日你们长大,请你们“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像那些疫情中上演最美逆行的叔叔阿姨一样,做各行各业闪着光的英雄!孩子们,也请你们再耐心等等,因为期盼已久的春天,就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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