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賣口罩、捐善款竟成為不法分子的詐騙幌子

嚴懲!賣口罩、捐善款竟成為不法分子的詐騙幌子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對應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口罩實施詐騙的行為提起訴訟,對於懲治犯罪、教育和警示廣大社會公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天健會計師事務所黨委書記胡少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胡少先提到的這起浙江寧波應某詐騙案,入選第一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記者梳理發現,截至發稿,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發佈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在前四批典型案例中,除了上述的浙江寧波應某詐騙案,涉及詐騙罪的還有江蘇南通張某詐騙案、廣東揭陽蔡某詐騙案。第五批典型案例均與涉疫情詐騙犯罪有關,包括冒充“歸國富豪”謊稱能代買“3M”口罩的顏某詐騙案,通過微信發佈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口罩實物圖等虛假“憑證”的陳某某涉嫌詐騙案,冒充任課老師混入學生家長QQ群發佈虛假培訓通知騙取培訓款的李某某涉嫌詐騙案等5個典型案例。

在疫情期間,檢察機關在這些涉疫情詐騙案辦理過程中有哪些亮點?又是如何針對防疫工作實際兼顧辦案質效的?記者通過電話和微信連線採訪了辦案檢察官和全國人大代表。

從案件發生到辦結,僅用了5天時間

2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應某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結識被害人吳某,謊稱自己系鄞州二院女護士,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並使用另一微信號冒充“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身份與吳某交易,共騙得被害人吳某6000餘元。2月5日,應某被公安機關查獲。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以被告人應某涉嫌詐騙罪,於2月6日向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我們通過釘釘軟件提前介入案件,指導並督促公安機關快速收集相關證據,建議公安機關採取微信轉賬方式實現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損失,減少人員接觸。”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周虹表示,在客觀全面審查案件的基礎上,利用“鄞檢E站”內的認罪認罰系統,承辦人、律師、被告人三方通過遠程視頻,完成對被告人權利義務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告知、訊問工作。

2月7日上午,鄞州區檢察院決定對應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向法院提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的量刑建議,並建議適用速裁程序。鄞州區法院當天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法院於當日作出判決,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從案件發生到案件辦結,一共只用了5天時間。鄞州區檢察院在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查獲的第一時間就提前介入,為儘早結案贏得了寶貴時間。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議採用速裁程序等,體現了鄞州區檢察院對於涉及防疫物資詐騙案件從快從嚴辦理,及時維護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態度和決心,對於想通過欺詐手段謀財的犯罪分子來說是當頭棒喝。”胡少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為鄞州區檢察院的辦案質效點贊。

記者從最高檢有關部門瞭解到,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詐騙案件大致有三種類型:一是不法分子謊稱可以代購或者囤有醫用口罩,當被害人付費購買後,不法分子找各種理由拒不發貨或將被害人“拉黑”;二是不法分子以慈善機構或民政部門的名義,向用戶發送防控疫情“獻愛心”的虛假信息,或搭建虛假官方網站,利用群眾的同情心騙其捐款;三是冒充熟人實施詐騙,不法分子潛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為由,冒充群內成員騙取錢財。

記者採訪瞭解到,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條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時,應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儘快移送審查起訴,對涉疫情犯罪“零容忍”,打擊、威懾和防範違法犯罪行為。

涉案金額雖較小,證據鏈完善不馬虎

2月7日下午,全國首起防疫物資詐騙案審理在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法院、檢察院、看守所及法律援助中心四地之間隔空進行。庭審實況由央視同步網絡直播,據統計,約1400萬網友在線觀看。最高檢微博、抖音同步直播。

記者瞭解到,1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張某利用人們急切買到口罩的心理,在網絡上發佈其事先下載的口罩照片、視頻等虛假信息,謊稱自己是口罩生產商,有大批量口罩可以銷售,以先付定金的方式,誘騙被害人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其轉賬,當收到錢款後,即將對方“拉黑”,並卸載通訊工具。張某先後實施詐騙3起,涉案總金額為9520元。

“儘管該案涉案金額較小,但因在疫情防控期間,造成的影響十分惡劣。我們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關5天內完成微信聊天記錄、網絡轉賬記錄等證據的收集固定工作,形成完整證據鏈。”南通市港閘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軍告訴記者。

據悉,江蘇省檢察院高度重視此案,該院副檢察長王方林第一時間要求上報案件基本情況,對案件證據、起訴書、出庭預案、公訴意見書等進行指導把關。南通市檢察院檢察長俞昕水專程到港閘區檢察院,就如何引導偵查取證、出庭注意事項以及相關法律文書等提出了指導意見。

2月4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港閘區檢察院辦案組連夜對案件進行審查分析、草擬起訴書等法律文書,次日清晨即驅車至南通市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詳細解釋定罪量刑的細節,進行了深入的釋法說理。僅用20個小時,2月5日,港閘區檢察院辦案組就將該案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鑑於被告人張某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在港閘區委政法委的牽頭領導下,2月7日,港閘區檢察院與區法院、市看守所、區法援中心搭建“雲視訊”遠程視頻庭審系統,3天時間完成“調試、測試、預演”,最終順利實現控、辯、審三方四地同步遠程開庭。

在庭審現場,張某哭著說:“我這幾天在派出所裡一直在反思,全中國人都在抗擊疫情,我卻做了這種事情……犯下這樣的罪行,我錯了。”

港閘區法院完全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央視特約評論員白宇認為,這樣的判決結果在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既體現了法律力度,也體現了司法溫度。

冒充慈善機構騙捐,從嚴懲治不手軟

在疫情防控期間,有些不法分子甚至產生利用疫情騙取群眾愛心捐款的想法。1月27日,蔡某使用其個人身份信息,註冊了名為“武漢市慈善會”的微信公眾號,並使用其下載、修改的武漢市慈善總會會徽對微信公眾號進行偽裝。

據悉,該公眾號開通後,陸續有熱心人士通過該公眾號的對話功能諮詢捐款事宜。蔡某在微信對話中欺騙諮詢群眾說公眾號的捐款功能還在完善中,暫時無法直接捐款,並誘導群眾通過掃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維碼”進行捐款。1月27日16時至22時,共有112名群眾通過該方式向蔡某個人微信支付賬戶累計轉入人民幣8800餘元,其中最大一筆為3000元。蔡某在取得詐騙錢款後,大部分提現至其本人銀行賬戶,後又轉入到其支付寶賬戶中,所得錢款被蔡某用於購買筆記本電腦等消費。

在獲悉該案立案偵查後,廣東省揭陽市檢察院於2月4日提前介入偵查。當天下午,揭陽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辦案檢察官與揭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領導和承辦民警召開碰頭會。

“我們向公安機關提出了補充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微信公眾號、微信賬號、微信支付賬號、銀行賬號、支付寶之間的關聯性,進一步完善案件的證據鏈條,通過司法協助提請異地公安機關協助取證,提高取證效率等意見建議。”揭陽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吳偉表示。

2月5日下午,該案被移送審查逮捕。接到案件後,辦案檢察官迅速開展工作,全面認真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2月6日上午,揭陽市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2月12日,揭陽市檢察院組織相關辦案人員就案件定性、證據情況進行深入交流,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蔡某詐騙較大數額公私財物,應當判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他利用疫情冒充慈善組織進行詐騙,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他自始認罪態度良好,有悔罪表現,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綜合考慮,我們建議法院判處蔡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吳偉在接受採訪時說,2月19日,法院當庭作出判決,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記者發現,疫情發生以來,詐騙犯罪多發,其中以虛假銷售口罩騙取錢財居多。截至3月11日,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詐騙犯罪869件917人,起訴516件545人,批捕、起訴的人數均佔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數更是超過50%。

“疫情期間的詐騙犯罪是數量最多的一類,發案比例高、涉及面廣、社會危害性大,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時期社會秩序的安全穩定,引起了我們的‘特別關注’。”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最高檢針對當前涉疫詐騙犯罪高發的態勢發佈典型案例,一方面指導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另一方面向人民群眾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警示違法犯罪。

“在舉國上下同舟共濟、眾志成城與新冠肺炎疫情做堅決鬥爭的時刻,一些犯罪分子不僅不出力,而且藉機實施詐騙犯罪、謀取非法利益,為法律所不容。”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文龍認為,最高檢主動作為,尤其是發佈均與詐騙犯罪相關的第五批典型案例,充分凸顯了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懲治涉疫情詐騙犯罪的決心,維護了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序良俗。(檢察日報 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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