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果很嚴重!拒絕隔離、刻意隱瞞如何定罪?最新迴應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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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個別地方出現了疑似甚至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擅自脫離隔離,甚至還去公共場所的情況。

今年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就已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上述行為的定罪處罰作出明確規定:新冠確診病患拒絕隔離進入公共場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表示,疫情發生以來,絕大多數群眾能夠依照法律規定,自覺配合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但有的地方也出現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現象。

如已經確診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拒不服從隔離治療措施,或者曾經進出疫情高發地區、已出現發熱等感染症狀,仍刻意隱瞞甚至進入公共場所等等。

“上述行為不僅危害行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應當依法懲治。

為準確適用法律,《意見》區分案件不同情況,特別是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對定罪處罰作出了明確。”他說。

一個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應當接受隔離治療。已經確診或者疑似病人違背法定義務,拒絕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的,顯屬“明知故犯”,屬於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對此,依法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基於此,《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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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可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決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

《意見》明確,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已有地方發通知,

3月14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網發佈《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境外入(返)唐人員疫情防控的通告》。

《通告》稱對境外入(返)唐人員刻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故意謊報病情或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關治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來源:中國青年報、FM1036福建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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