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见面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报警称被男子欺骗,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45岁的王某(男)和22岁(女)的朱某通过微信相识,两人都感觉彼此挺合适的,每天视频聊天,打的很火热。正好赶上十一黄金周,两人约定在海南三亚见面。见面之后,两人的感情很快升温,很快便发生了性关系,而且男方还向女方描述着未来的美好愿景,女方也如痴如醉。两人在海南玩了7天,但是当退房的时候,女方无意间看到男方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是1974年5月5日。王某不是说自己是28岁么?为什么身份证显示是45岁呢?朱某很疑惑地问王某,王某支支吾吾,这更让朱某非常怀疑,朱某于是要求查看王某的手机,但是王某也气急败坏地要求离开。

网友见面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报警称被男子欺骗,如何评价此案?

朱某无奈报警,并称:如果自己知道对方王某是45岁,绝对不会和他在一起,自己被骗了,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经过警察讯问:王某其实早已经结婚了,儿子也22岁了,他只是想和朱某玩玩而已,没想到朱某当真了。

朱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王某的行为:假装说自己的28岁,和朱某交往,于是朱某与他发生了性关系。

1、王某和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王某和朱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朱某清楚地认识到其发生性关系的她身边就是这样网友,谎报年龄并不能成为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因此王某与朱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两人的通奸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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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构成诈骗罪么?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上面的概念可以看出,诈骗罪属于财产类犯罪,朱某虽然因对方谎报年龄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而且也因为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但是朱某并没有任何财产损失,这一点上讲,王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综上,王某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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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我们对朱某的表示同情,因为确实是王某的欺骗行为导致了朱某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但是反过来讲,难道朱某就不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么?网上交友变数很大,如果一个人自己随意了,那么法律也非常无奈,自己的权利首先要靠自己来保护,随意处分的权利就像泼出去的水一样无法收回。我只能给朱某“向王某家庭告知这个情况”的这个建议。他自己做的事,看他如何向自己的妻子和儿子交代,虽然这很不地道

各位网友有什么好建议,欢迎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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