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协管员不算加班,有法律依据吗?

匿名网友:我母亲是社区协管员,疫情以来加班加点,还被拖欠着两个多月的工资,可社区统计加班,协管员却不计入内。有法律依据吗?该如何维权?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一、社区协管员具体工作和职责。在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此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这部分人员的具体工作和职责就包括承办本社区社会保障的日常工作及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交办的其他任务。疫情防控期间,您母亲作为一名社区协管员,始终履行着参与社区生活保障和街道领导交办防控职责,很是辛苦,您应当理解并全力支持她的工作。

  二、社区办管员属于公益性岗位。根据《劳动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不适用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为您母亲应该是属于政府为安置就业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大多是就业困难人员,而社区工作者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两者在岗位性质、人员范围、工作内容、取证情况、补贴资金来源等各方面均不相同。为此,社区在统计疫情期间参与工作人员时,社区协管员不列入其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应当享受加班费用待遇。对于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虽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除这两项以外,其他的劳动标准仍应当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包括工作时间、加班费等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至于拖欠您母亲两个多月的工资,可以向相关部门直接主张,其他补助问题,街道、社区会依据上级有关疫情期间的相关政策落实。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罗关洪:网友,您好!首先要为您的母亲长期奋战在抗击疫情一线点赞,这体现了疫情面前一个普通公民的责任和担当!当地社区的做法显然不妥且违反法律规定,您可以与社区协商或向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申请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详述理由如下:

  首先,按月领取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由于疫情原因延缓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在疫情风险等级降低,各单位陆续复工复产后,劳动者的工资不能继续被拖欠。

  其次,安排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平时、休息日、法定假日三种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分别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200%、300%计算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上述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不得以身份差别为由不计算加班工资。现阶段,我国机关或事业单位存在多种用工形式,如有正式的在编人员、单位临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有劳务关系也有劳动合同关系等。您的母亲属于协管员,可能不属于社区的正式在编人员,社区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没有将您母亲计算在内,社区在理解或执行国家法律或相关政策时出现偏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虽说正式工、临时工的工资多少有别,但工资不得拖欠或加班后应享有加班工资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因劳动者身份有差别而区别对待。通过上述分析,只要您母亲按社区要求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且加班加点完成了工作任务,其工资权益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关于维权途径的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您可以选择的维权途径有:与用人单位就拖欠的工资和加班工资计算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帮助您的母亲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转自:正义网


法律答“疫”|社区协管员不算加班,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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