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機當新機賣 福州一商家賠了3萬

N海都記者 林威 通訊員 任晗婧

福州的金先生2017年5月在一電商網站的第三方賣家處,花11300元購買了一臺網站標稱“全新原封”的三星手機。哪知售後維修才發現,手機兩個月前已激活,是部不折不扣的“二手機”,不符合保修條件,不予保修。

此後,金先生與店鋪協商退換貨,但是未果。金先生訴至福州鼓樓法院,稱賣家將已使用過的二手手機充當新手機出售,是惡意欺詐,提出退還手機款並3倍賠付。

二手機當新機賣 福州一商家賠了3萬

鼓樓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根據電子服務結果單,可認定手機已提前被激活使用,並非“全新原封”,商家將二手手機充當全新手機出售的行為構成欺詐。

最終,法院判決商家退還金先生手機款11300元,並支付三倍賠償款33900元,金先生則需將手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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