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沒收虛開稅款,稅局能否再要求補稅?

刑事判決沒收虛開稅款,稅局能否再要求補稅?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19日,Y市稅務稽查局對K公司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載明:你公司接受C公司發票案件已經H法院審結,並於2017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你公司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你公司取得C公司和F公司增值稅發票38份,票面金額合計3,395,726.53元,稅額合計577,273.47元,H區經偵以稅款為標的物扣押了你公司577,273元稅款,H法院作出判決:判處罰金20萬元(已繳納);Y市稅務稽查局人劉某武、劉某文免予刑事處罰;扣押稅款577,273元,已由Y市H區經偵上繳國庫,但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上繳國庫,決定:1.補繳增值稅577,27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2.按日加收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Y市稅務稽查局對K公司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後,K公司未在法定時限內,按Y市稅務稽查局要求補繳的577,273元增值稅及滯納金348,095.62元。2019年4月3日,Y稅務稽查局對K公司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並決定從2019年4月3日起從K公司在工商銀賬戶中扣繳入國庫。

K公司不服Y市稅務稽查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觀點

2017年7月6日,經法院判決,對於經偵扣押的K公司退繳的稅款577,273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2018年9月19日,Y市稅務稽查局依據判決內容又以同樣的事實對K公司作出處理,要求K公司補繳增值稅577,273元,並支付滯納金348,095.62元。

Y市稅務稽查局以K公司未繳納為由仍強制執行了925,368.62元。Y市稅務稽查局的稅務處理和稅收強制執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稅務稽查局觀點

Y市稅務稽查局認為法院判決對公安機關扣押的K公司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與其要求K公司補繳增值稅,兩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院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犯偷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和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據此規定,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但當司法機關已經對違法所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判決,稅務機關對稅收如何進行徵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關於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第四條“偷稅、抗稅案件經人民法院判決應當予以追繳或退回的稅款,判決生效後,由稅務機關依據判決書收繳或退回。對Y市稅務稽查局人和其他當事人以及有關單位,拒絕依據判決書繳納或劃撥稅款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Y市稅務稽查局具有依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追繳稅款的職責,但生效的刑事判決中查明的公安機關扣押的K公司退繳的稅款應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並被判決沒收違法所得577,273元,二者數額一致,實同為K公司虛開增值稅抵扣的稅款577,273元。該部分稅款實際已經上繳國庫,Y市稅務稽查局再向K公司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要求補繳,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至於該款項在稅務機關及司法機關之間如何劃轉以保證國家稅收足額入庫,則屬於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的問題。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了Y市稅務稽查局的稅務處理決定和稅收強制執行決定,並返還強制扣繳的K公司稅款和滯納金925,368.62元。


要點提示

本案除了稅務機關不得追繳已經被法院沒收的虛開增值稅的稅款以外,法院對於納稅人未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和滯納金的稅務處理的起訴也直接予以受理,並進行了實體審查。

因此,在稅務爭議中,不管在之前的稅收爭議實踐中,納稅人會遇到什麼樣的阻礙,但是每個個案都有自己的突破點,納稅人應當積極的尋求合法的方法解決稅務爭議。


本文案例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喜歡本文,可轉發分享或點個贊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