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連續劇裡無底薪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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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無底薪,現在大部分中介機構都是這種無底薪模式,鏈家還沒有進入鄭州以前,什麼樣的模式都有,佣金也不一,最近幾年模式漸漸統一了,都以鏈家為標準,鏈家店現在都是加盟形式,前兩三個月有底薪,過了試用期就沒底薪,而且還要求按時上班,晨會,要不然都不去公司,不會有上班的感覺,想去就去,光用提成去激勵,人都是有惰性的,不用多久一個門店就倒閉了,一幫人在一起聯繫客戶,打電話,這樣才有氛圍!

安家裡的主要是租房 買賣二手房,其實現在中介一大部分都是跟新樓盤合作,帶客戶去看房子,現在基本上買新房也都是找中介,車接車送,也不收你中介費,中介公司跟地產商都有合作,也適當的比自己去售樓部便宜,我就是通過中介買的房子,他們帶你去看,幫你跑各種需要跑的步驟,徵信,銀行都帶著你,當時我跑了兩天,如果自己的話不知道得跑幾趟,畢竟現在新樓盤不少,所以對中介的人員,光拿提成也不少,低的三十個點,高的能到七八十,所以也好多員工也想要這種模式,只拿提成,其它基本上什麼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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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行無底薪制度是不合法的。

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沒有完成定額的任務,公司也是應該支付給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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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於2013年9月22日入職某影視廣告公司。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曾某每月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餐費補助+業務提成。

2014年4月,公司與曾某達成口頭協定:自當年5月1日起,公司不再支付基工資,有業務收入才結算提成。2014年1月25日,公司與曾某解除勞動合同。

由2014年5月1日至12月25日曾某雖正常作,但並未拉到業務,因此沒有任何工資收入,曾某要求公司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

公司以雙方曾口頭約定為由,不同意支付工資。

經仲裁、訴訟等環節後,公司被判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曾某2014年5月1日至12月25日的工資。

分 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約定實行無底薪制?

勞動者只要提供正常勞動就有權利獲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報酬。

無底薪制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只有提成、沒有固定基本工資的工資支付機制。僅從是否約定支付底薪的角度來看,無法確定這一制度是否違法。

因為,無底薪不等於沒有工資收入,僅意味著勞動者沒有固定工資收入。

若勞動者當月的工資收入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合法;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則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補足。

因此,本案中,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資的做法屬於違法。

依 據

根據國家勞動部《最低工資規定》(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第三條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其中,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勞動。

無底薪工資制,

接受還是杜絕?

無底薪工作容易造成勞動者保障缺失、單位風險轉嫁員工、員工過度疲勞三大問題。

另外,無底薪還可能影響到員工社保權益,因為有的企業實行“無底薪+無社保”,有的契約即使繳納社保,但繳費未必就合規。

由於無底薪不利於勞動者權益,這個問題應引起重視。

儘管有員工接受無底薪,現行法律也沒有禁止無底薪,但筆者以為,應最大限度遏制、杜絕無底薪現象,因為無底薪風險全部由員工承受,而好處主要被企業所享受,這不符合公平原則、人性原則。

企業應自覺提供底薪,並平衡好底薪與提成的關係,相關行業應當通過自律杜絕無底薪。

其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企業工會以及地方各級工會,應該積極推行底薪制度。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那麼,職工代表大會、企業工會應當積極保障職工權益。同時,地方各級工會組織也要發揮積極作用。

如果無底薪現象得不到糾正,勢必引發不少法律糾紛。理應完善現行法律,把底薪制度像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一樣寫入法律,以法律強制力規範企業用工,維護勞動者權益。

其實,擯棄、杜絕無底薪工資制,在國家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基礎上實行底薪制,並不會增加企業負擔。

因為企業本來就要落實最低工資保障標準,而且底薪制度能讓員工感受單位溫暖,有利於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和用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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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合法的,國家為了人們的生活有保障,實行國家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每個省份或者直轄市都會有一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安家》中按照沒有底薪制,說是為了激勵員工,實行更高的提成制度,其實就是公司不養閒人,想把像朱閃閃這樣的人趕走。



雖然不合法,但是也不會有人去告上法庭的,訴訟費用是非常貴的,律師費,就算贏了對自己也沒有特別的好處,所以員工最多就是掙不到錢辭職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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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裡面的中介模式是借鑑的現實中的鏈家地產,鏈家目前已經是中國數一數二的房產經紀公司了,如果不合法早就該了。鏈家的合同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跟鏈家主體公司直接簽署的勞動合同,這種一般是有無責任底薪的(比如說後勤部門,非銷售部門,還有銷售部門高級經理以上職務),這些人員一般不需要做業務了,是輔助一線經紀人開單的作用。還有一種就是跟第三方派遣公司簽署的派遣合同,一般就是一線業務員工,這種合同目前實行的就是無底薪制度,全看提成發工資的。這個在勞動法裡面是有解釋的,屬於合法行為!


熊貓喜劇人


案 情

曾某於2013年9月22日入職某影視告公司。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曾某每月資構成為基本工資+餐費補助+業務提成。

2014年4月,公司與曾某達成口頭定:自當年5月1日起,公司不再支付基工資,有業務收入才結算提成。2014年1月25日,公司與曾某解除勞動合同。由2014年5月1日至12月25日曾某雖正常作,但並未拉到業務,因此沒有任何工收入,曾某要求公司支付在此期間的資。公司以雙方曾口頭約定為由,不同支付工資。

經仲裁、訴訟等環節後,公司被判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曾某2014年5月1日12月25日的工資。

分 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能否勞動者約定實行無底薪制?

勞動者只要提供正常勞動就有權利獲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報酬。

無底薪制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只有提成、沒有固定基本工資的工資支付機制。僅從是否約定支付底薪的角度來看,無法確定這一制度是否違法。因為,無底薪不等於沒有工資收入,僅意味著勞動者沒有固定工資收入。

若勞動者當月的工資收入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合法;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則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補足。

因此,本案中,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資的做法屬於違法。

依 據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規定,最低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的最低勞動報酬。其中,正常勞動是指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定工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勞動。

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中國自1986年申請重返關貿總協定以來,為復關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進行了長達15年的努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其第143個成員。

對於世界貿易組織來說,有了中國的加入,將使其真正成為一個完整的、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可以更好地發揮重要作用。

而對於中國來說,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家的經濟體制將更加符合通行的國際規則,大大改善產業形態和投資環境,將巨大的市場潛力逐步轉化為現實的購買力,從而為世界各國各地區提供一個龐大的市場和商機。這無疑是一件中國與世界實現共贏的大好事。

近日上海一家房產中介將推行無底薪工資制、提高佣金以減輕人力成本的消息引發熱議。據報道,在一些地方和用人單位,快遞員、美髮師、銷售員、培訓業務員等崗位實行無底薪工資制,實行範圍有擴大之勢。  

無底薪工資制合法嗎?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至於無底薪有沒有違法,法律則沒有明確規定。  

現行法律之所以沒有禁止無底薪,一方面是因為明確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的薪酬形式可以靈活多樣。一般來說,用人單位無底薪都會有高提成,可以降低企業負擔,並激發員工活力。  

但正如勞動法專家所言,無底薪工作容易造成勞動者保障缺失、單位風險轉嫁員工、員工過度疲勞三大問題。另外,無底薪還可能影響到員工社保權益,因為有的企業實行“無底薪+無社保”,有的企業即使繳納社保,但繳費標準未必合規。由於無底薪不利於勞動者權益保障,這個問題應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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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四線城市的中介絕大多數都沒有底薪,而且開五八端口都是門店出一半自己出一半,業績是自己與門店對半分。



迷你作坊


房產中介無底薪,要看具體籤的什麼合同,可以和保險銷售一樣籤代理合同,不是勞動關係就不必遵守最低工資規定,也不必上保險。不過對代理人也沒有管理權限,不能要求代理人服從規章制度管理,這種無打卡、無底薪、無勞務合同、高提成,這是合法的,可想而知幾乎沒有穩定性可言。

反之,如果是單位用工合同,是必須支付當地最低工資保障的,否則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清酒伴長歌


其實,在一個正規的公司,在一個看重能力的公司。對於一個無底薪的規定,我感覺這是很符合常理的。因為如果真正有能力的人,不會去看重底薪,底薪是代表瞭如果你一個月沒有任何業績會拿這些錢,但是一個有能力的人,對底薪而言是無所畏懼的。他感覺沒有必要,因為他有能力掙到他想掙到的錢。也有能力能完成自己所能完成的任務,而不用去在乎這個底薪。所以說這個有沒有底薪在一個公司或在一個現實的生活中不起到一個很重要的作,。但是沒有底薪的公司是重視能力的,我感覺這種做法是非常符合人性化管理需求的。也是能提高,員工能力的一種方式方法。

綜合以上所述,無論是在人情世故上還是在合理合法上,這個有無底薪制都是屬於合理的。



百家講解


勞動者只要提供正常勞動就有權利獲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報酬。

無底薪制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只有提成、沒有固定基本工資的工資支付機制。僅從是否約定支付底薪的角度來看,無法確定這一制度是否違法。因為,無底薪不等於沒有工資收入,僅意味著勞動者沒有固定工資收入。

若勞動者當月的工資收入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合法;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則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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