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法院作出判決之後,依法剝奪罪犯下列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法院作出判決之後,依法剝奪罪犯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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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1、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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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一般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3、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當作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罪行較輕與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實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主要有以下幾種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罪,煽動顛覆政權罪,資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破壞選舉罪。

(3)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招搖撞騙罪,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聚眾“打砸搶”罪,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罪,侮辱國旗、國徽罪。

(4)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聚眾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5)瀆職罪中的洩露國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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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第一點所規定的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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