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吴某芳受贿258万 二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

3月12日上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法庭二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象州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吴某芳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经合议庭合议,于3月16日下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5年。

象州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吴某芳受贿258万 二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某芳在担任象州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器械设备采购、医用耗材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医疗器械设备和医用耗材供应商陈某、刘某(均另案处理)送予的财物共计258.5万元。一审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吴某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判决后,吴某芳不服,提出上诉。庭审中,吴某芳对自己未能守住底线,表示后悔不已,并期望能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象州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吴某芳受贿258万 二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吴某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视其有悔罪表现,根据上述事实均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吴某芳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没有认定吴某芳有立功情节,导致了量刑不当,应该予以纠正。

象州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吴某芳受贿258万 二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吴某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8.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刘永 通讯员:覃凡 韦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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