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實施細則

關於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0〕1號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印發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滬府規〔2019〕45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於適用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正常經營且依法納稅的用人單位,適用本細則。

  二、關於申辦條件

  (一)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

  (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是指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不作為本項計算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的依據。

  (三)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是指取得本市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或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且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持證前取得的外省市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視同本市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此外,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律師執業證,且從事專業工作的,也可申請居轉戶。

  三、關於激勵條件

  (四)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是指在滬工作期間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且具有個人證書。

  (五)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是指在滬工作期間取得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並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國家職業資格中明確可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可視作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

  (六)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鄉村學校的教學崗位、遠郊地區醫療衛生單位的衛生專業技術崗位以及鄉鎮涉農綜合服務機構的農業技術等涉農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七)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按照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者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是指創業人才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個人的直接投資或者按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或連續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

  四、關於申請的提出

  (八)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的提出,按以下方式辦理:

  1.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並提供應由個人提供的材料。

  2.用人單位核實並備齊材料後,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

  3.通過人才派遣或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由建立勞動關係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材料。

  4.用人單位不得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

  五、關於申請材料

  (九)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效身份憑證”,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憑證,以及婚姻相關材料。

  (十)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本市區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是指本市區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持證人員在2019年及以後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十一)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憑證”,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過考試、評審取得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職務)證書及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表》;通過聘任方式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提供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表》;國家職業資格工作網或本市職業技能鑑定網可查詢的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

  (十二)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相關產權證書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是指根據不同落戶情形所需提供的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戶本人在滬居住房屋: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

  2.落戶單位集體戶:集體戶管理單位的同意入戶意見書。

  3.落戶在滬親屬(直系親屬)房屋: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本人與直系親屬身份關係證明。

  4.落戶在滬實際居住地社區公共戶:本市實際居住憑證。

  其中,“房屋有效權證”是指以下憑證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載有產權份額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法院生效判決或者公證部門公證書,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效房屋憑證。

  (十三)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其他必要材料”,是指:

  1.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個人獲獎證書;

  (2)在本市取得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證書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表》;

  (3)本市的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

  2.按照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檔案機讀材料、企業驗資報告和本市區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持證人員所在用人單位企業納稅完稅憑證,如發生股權轉讓的,需提供投資人的完稅憑證;

  (2)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材料。

  六、關於辦理流程

  (十四)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按以下程序辦理:

  1.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一網通辦”系統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對材料齊全有效的,進行現場受理,並在現場受理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2.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的,及時將審核合格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將審批信息發送至市公安部門。

  七、關於家屬隨遷

  (十五)辦法第十二條所稱“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是指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週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以隨遷。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其《出生醫學證明》;16週歲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隨遷的,另需提供學籍信息。

  符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條件的居轉戶人員,其配偶在本市有穩定工作、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已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的,可以同時申辦本市常住戶口,並提供前述材料。

  八、關於施行期限

  (十六)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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