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醉司機“調包”血樣,盤州三名交通協管員獲刑

幫醉司機“調包”血樣,盤州三名交通協管員獲刑

貴州省盤州市一名司機醉駕被查後,3名交通協管員協商,通過抽取司機酒醒後的血樣注入被查時的血樣混合稀釋,讓司機未達到酒駕標準。3月12日,盤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認定交通協管員即被告人肖某、李某某、孫某某3人的行為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遂依法對3人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9年6月26日20時許,敖某酒後駕車被盤州市斷江交警中隊民警查獲,後斷江交警中隊民警依法提取其血樣送至盤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物證室送檢。

據介紹,敖某被查後,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遂聯繫盤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協管員肖某為其用賄買的方式處理酒後駕車一事。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肖某聯繫該交警大隊交通協管員孫某某商量如何處理,孫某某遂聯繫在交警大隊負責協助血樣送檢的交通協管員李某某。三人商量後,由被告人李某某到交警大隊物證室拿到敖某的血樣交給被告人肖某,被告人肖某將血樣與敖某2019年6月27日酒醒時抽取的血樣混合稀釋後將血樣交給被告人李某某放回物證室送檢。

事後,敖某通過微信轉賬2萬元給被告人肖某,被告人肖某通過微信轉賬1萬元給被告人孫某某,被告人孫某某將1萬元通過微信轉給被告人李某某。

3人的合謀,致混合送檢的敖某的血樣2019年6月28日經曲靖恆通司法鑑定所鑑定,乙醇含量為9.18mg/100ml,未達到酒駕標準。而敖某抽取的未被混合稀釋的血樣2019年7月5日經貴州中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乙醇含量為89.07mg/100ml,構成醉駕,至此事情敗露。

法院另查明,案發後,三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肖某、李某某投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肖某、李某某已主動將違法所得人民幣共計2萬元交至盤州市公安局。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肖某、李某某、孫某某為使他人逃避法律責任,遂幫助他人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但鑑於被告人肖某、李某某有自首情節,並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交違法所得等情節,被告人孫某某有坦白情節,並自願認罪認罰,且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作用相對較小等情節,依法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據介紹,幫助偽造證據罪是一種侵犯國家司法活動客觀公正性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尤其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是判定一個人是否夠被定罪及罪行有多大的重要依據,行為人在刑事訴訟中故意為他人偽造證據,不僅對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都有嚴重的危害,而且妨礙了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盤州市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並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打擊該類犯罪,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和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司春豔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高松

統籌:徐倩

編審:幹江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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