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0元購”陷阱 一男子參加打卡返現活動遇“坑”

商家聲稱買跑步機打卡滿35小時返全款,不料打卡完成後商家卻以“作弊”推脫。日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生效,責令商家退款。

2018年12月,王先生在某網購平臺看到一則“0元購挑戰賽”活動,活動規則顯示,購買跑步機後在APP上報名參加挑戰賽,40天內累計跑步35小時以上,跑步機免費送。王先生本就是個健身達人,於是他當即在該網店購買了一套跑步機套餐,共計1598元。

收貨後,王先生隨即報名參加挑戰賽。一個月後,完成了35小時打卡要求的王先生按要求提交申請,不料店家遲遲沒有回覆。2019年4月初,王先生髮現該網店已關閉。2019年5月,王先生將該網店訴至鄞州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網店認可未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審核,同時辯稱原告在參與活動過程中有換人跑的情況,還有空跑行為。因原告存在作弊行為,已被取消資格,無權要求返還費用並3倍賠償。

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向被告購買跑步機並參加活動,雙方依法成立買賣合同關係,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在完成活動要求後向被告提交“完成登記”,根據活動規則,被告應在3日內完成審核,如原告要求返款的條件成立就應當返款,但被告未審核也未返款。被告辯稱原告存在作弊行為,已被取消資格,但其提交的跑步機“電流/速度”圖表、原始數據表複印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無法認定,故對該節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賠償3倍價款的訴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跑步機,且原告明確表示不退還跑步機,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跑步機存在質量瑕疵或者購買的價格與其實際價值明顯不符等,故對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尚不能認定構成欺詐。

綜上,鄞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1499元並支付遲延發貨補償金180元;被告退還原告手環、體脂秤貨款99元,原告將手環、體脂秤退還給被告;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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