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企“华谊”与一个33年工龄职工的“仇怨交恶史”

今天的故事要从一个在上海国资委下属华谊集团-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谊”)工作33年的老职工晏某华自身“维权”开始。这起劳动纠纷案件打了三年多,从仲裁委员会、区法院到市中院,再到高院又返回地方法院,可谓一波三折,反反复复,跌宕起伏。这三年对于经营巨亏的上海华谊来说,真是“清闲”,而对于职工晏某华来说,就是“要钱”。

上海国企“华谊”与一个33年工龄职工的“仇怨交恶史”

第一次交手职工赢了 上海华谊败阵赔偿22710元

晏某华,男,1965年8月生人,自1985年7月筹建公司经成立至2018年,已在财务会计岗位工作近33年,2004年起被聘任为资产财务部经理,2016年3月起仍被聘任为资产财务部经理,聘期一年,任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上海华谊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5月17日起单方擅自变更双方于2002年9月依法签订生效并实际履行至今的劳动合同,以"轮岗"名义将原告调岗至工程经济室副经理岗位。2016年7月、8月上海华谊先后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扣减原告每月交通津贴350元、岗位工资5,480元/月。

为此,晏某华不服先后申请仲裁及法院上诉。2016年9月20日,晏某华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5930号裁决书,裁决上海华谊支付晏某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960元,对晏某华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晏某华不服,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后,公司已向晏某华支付了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960元。

2017年3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判决【(2016)沪0112民初34600号判决书】,认可裁定结果,并要求上海华谊支付晏某华交通津贴差额1,750元。但是,晏某华"恢复原岗位"故不服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2017年5月19日,法院最终认为晏某华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申请"恢复原岗位"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眼看在法院走不通, 2017年2月3日,晏某华再次把目光投向了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会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772号裁决书,裁决:一、上海华谊于裁决生效之日支付晏某华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交通津贴差额350元;二、华谊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支付晏某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492.10元。

至此,也就是说,通过仲裁和法院诉讼晏某华除了申请"恢复原岗位"没赢外,其余两项基本胜诉,上海华谊向其赔偿了工资差额和交通津贴差额。但是,事情远远并未结束,上海华谊觉得“吃亏”并“丢人”了,认为宁可掏再多的钱打官司也不能让堂堂大国企败给一个私人。于是,第二场交恶也开始酝酿中......

上海国企“华谊”与一个33年工龄职工的“仇怨交恶史”

第二个回合,上海华谊反败为胜仅赔偿350元

于是,上海华谊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16)沪0112民初34600号判决书】,改判驳回晏某华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017年8月22日,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时候,上海华谊经过分析认为造成被动败诉的根源是晏某华2017年10月25日胜诉的那场仲裁裁决【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772号裁决书】,因此决定调整战略战术。

在2017年11月15日,上海华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与晏某华的仲裁裁决,法院审理查明,华谊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存在巨额亏损,其《公司转型发展改革办法》中内载:"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近几年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累计亏损高达21,928万元,公司将资不抵债;公司原来的组织架构已不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经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同意,制定本转型发展改革办法",晏某华亦确认其知晓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提出改革裁员并非针对晏某华个人。2017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民特7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772号裁决。

2018年1月24日,晏某华再次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次比较慎重的审理了此案,基本推翻了原来的结论,2018年4月20日,《晏中华与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2民初3835号】判决结果:一、上海华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晏某华交通津贴差额350元;二、驳回晏某华其余诉讼请求。

这两招下来,上海华谊完全扭转了“败局”,完胜老职工晏某华。

第三场,上海华谊又败了,但屡败屡打

很显然,晏某华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3日,该院《晏中华诉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7129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晏某华在财务岗位工作,双方均应依该约定履行。虽然《公司员工岗位竞聘和安置实施办法》经过上海华谊七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但晏某华未予接受。一审认为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已直接变更了晏某华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晏某华未参加竞聘,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即使按上海华谊所述,2017年1月1日起晏某华属待岗状态,该待岗亦非基于双方达成的合意。安置办法规定接到待岗通知书后第二个月起按已公布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该工资报酬的调整有欠合理。鉴于2016年6月前晏某华的月工资合计为19,160元,上海华谊2017年1月以应发工资6,697.90元发放,确有不足,应支付当月工资差额12,462.10元。

裁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晏某华2017年1月工资差额12,462.10元。

如此一来,晏某华又赢回来了,上海华谊再次败诉!而不甘心失败的上海华谊,坚持屡败屡打再上诉、再申请......

作为再审申请人的上海华谊因与被申请人晏中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12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后做出的《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与晏中华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沪民申1060号】显示,判决结果如下: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到此,历时三年多的这场劳动纠纷官司似乎还没有划上句号的意思,今后还将会有所变数。而双方当事人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宁可把钱花到法院和律师那里,也不向对方低头,都只为“一个说法”。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上海华谊的确是举步维艰,人心涣散,家穷是非多,越闲越矫情,试想想,如果上海华谊日进斗金,公司全力集中精力抓发展,领导员工上下一心,哪有心思落落这些“鸡毛蒜皮”的事!

上海国企“华谊”与一个33年工龄职工的“仇怨交恶史”

据官网介绍,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HYEC,原上海工程化学设计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5年,是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旗下集化工、石化、医药工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的咨询、设计、项目管理和总承包EPC/EPCM等服务为一体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本行业信用等级AAA级,并拥有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资格。但其官网信息更新停滞在2018年9月30日,这一年多尚未有任何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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