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咖啡、“加料”凉茶..检察官盯上这些食品安全问题

网红咖啡、“加料”凉茶..检察官盯上这些食品安全问题

凉茶掺西药、假酒“傍名牌”、疫区“猪脑花”

......

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严重危害着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如何让老百姓吃得安心、放心

成了检察官们的“心上事”

从近年来广州检察机关办理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

看看检察官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保护消费者权益

特效凉茶被“加料”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诉李某某、卢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卢某某在海珠区经营某凉茶铺,于2018年11月开始在凉茶中加入西药以增加销量。2019年4月17日民警在凉茶店内将李某某、卢某某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添加在凉茶中的白色粉末(检出“醋酸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布洛芬”“金刚烷胺”等成分)一盒。经鉴定,在李某某、卢某某售卖的凉茶中存在乙酰氨基酚等违法添加成分。经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李某某、卢某某在其经营的凉茶铺生产、销售添加了西药的凉茶,每日销售30-40杯(瓶),每杯(瓶)5-6元,销售添加西药成分的销售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22500元。李某某、卢某某在生产、销售的凉茶中非法添加西药的行为,对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诉讼过程】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李某某、卢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责任,2019年10月17日,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更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海珠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诉请:❶ 判令被告李某某、卢某某支付已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25000元;❷ 判令被告李某某、卢某某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0年1月2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传统凉茶在广东地区较为流行,并作为身体调理之用。实践中有人将其与“药”混为一谈,而部分凉茶经营者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没有医疗诊治能力的情况下,在凉茶中添加西药,制售所谓“特效凉茶”,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同时,歪曲传统凉茶正常功能,造成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以切实的行动保障了辖区内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回应人民热切的食品药品安全诉求。

“猪脑花”检出非洲猪瘟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诉陈某某等4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王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水厂路某批发市场食品商行找陈某某商量购销“猪脑花”生意。2019年2月底,王某将50个私自制作的假冒山东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纸皮箱交给黄某。黄某两次向两名不认识的男子以每斤人民币15元的价格购买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脑花”,将购得的“猪脑花”用假冒的山东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纸皮箱分箱包装,以每箱288元的价格分两批卖给王某。王某分两批将购得的50箱“猪脑花”销售给陈某某,第一批22箱每箱价格为人民币288元,第二批28箱每箱价格为人民币340元。陈某某将购进的“猪脑花”以每箱人民币380元的价格销售给不知名的散客23箱,销售给飞某食品冷冻商行的匡某某27箱。

匡某某是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水厂路某冷冻品批发市场飞某食品冷冻商行的经营者,在没有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和4月20日向陈某某购进11箱和16箱“猪脑花”,又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和4月20日将购得的“猪脑花”以每箱人民币420元的价格销售给海南省客户11箱和10箱(经检验,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2019年5月14日,广州市荔湾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匡某某库存的6箱“猪脑花”进行抽样检查并扣押(经检验,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

网红咖啡、“加料”凉茶..检察官盯上这些食品安全问题

【诉讼过程】

经审查,陈某某、黄某、王某、匡某某销售的猪脑花产品经广州市、海南省相关部门检测,均检出含有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黄某、王某在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情况下,为谋取利益,购入来路不明的产品,伪造正规厂家外包装进行销售。陈某某、匡某某作为经营者,在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非洲猪瘟病毒开展防控工作期间,没有重视并且履行其作为经营者责任,入货时没有索取相关检验检疫证书,分销时没有主动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书。陈某某明知猪脑花的渠道不正规,没有任何货源证明和检验证书,协助伪造外包装和提供与之不相符的检验检疫证书。综上,陈某某、黄某、王某、匡某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中国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明确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当批所有待宰生猪需按规定进行扑杀,并对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亦明确不得采购、经营病死动物产品,以及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故涉案“猪脑花”是国家为防控疾病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二)、(三)项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陈某某、王某、黄某、匡某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为他人销售行为提供帮助,既严重违反了行政法规和刑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的健康权造成了巨大威胁,除了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判处其负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既体现的法律对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保护,也会对此类犯罪行为起到更强的警示威慑作用。

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对陈某某等人涉嫌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并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王某、黄某、匡某某支付其所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8200元。❷ 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王某、黄某支付其所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7400元。❸ 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王某、黄某、匡某某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2019年12月23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判处匡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万元,并判处陈某某、王某、黄某、匡某某共同支付民事公益赔偿金人民币88200元,陈某某、王某、黄某共同支付民事公益赔偿金人民币87400元,并判决四被告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近年来,在养殖生猪过程中,一些不法人员发现疫情不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为谋私利,枉顾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私自对外出售病猪产品。尤其是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发生以后,疫情造成猪肉价格明显上扬,给广大人民群从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国家想法设法防治非洲猪瘟疫情,稳定猪肉价格的关键时期,有的企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售卖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突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应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到每一件案件中。

本案中,办案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不法份子既苛以刑责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判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食品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极大的提高了相关犯罪的犯罪成本,对同类犯罪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保障了食品交易市场安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正当权益,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假酒傍上“名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诉许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日,刘某某(另处理)以被告周某某的名义承租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出租屋,并先后雇请被告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情况下,该处生产假冒轩某诗、马某利品牌的假酒。2019年1月8日,公安机关接报在现场抓获被告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并现场缴获假冒的成品轩某诗VSOP(700ML)120支、轩某诗VSOP(1L)48支、马某利名仕(700ML)192支、马某利名仕(1L)48支及酒液、空瓶、瓶塞、铝盖、标贴、胶套、背标、啤酒盖、漏斗、针筒等物品一批。

经查,被告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的价款为人民币19,010元。经核算,销毁上述缴获的假酒、空瓶等物品需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616元。

【诉讼过程】

2019年6月21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7月23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9年8月29日,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销售价款三倍即人民币57030元;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销毁涉案假酒等物品的费用人民币3616元;波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审理期间,许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家属代其向番禺区人民法院上缴赔偿款及销毁费用合计60646元;并于2019年8月10日在《检察日报》登报道歉。

【典型意义】

目前,以低端酒假冒高端酒的制假售假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三名被告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将低端酒人工灌装到高端酒酒瓶的方式进行制假售假,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以次充好”的行为,该生产方式没有完备的生产质量监控流程,有较大的污染风险,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较大安全隐患。同时,被告将低端酒灌入高端酒酒瓶中伪造成高端酒进行销售属于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本案被告的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同时侵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利益。因此,对三名被告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判处其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会对此类犯罪行为起到更强的警示效果。

网红减肥咖啡竟是“毒咖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诉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崔某清、魏某平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起,在燕某公司、麦某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由崔某清提供咖啡原料,魏某平提供包装材料,在燕某公司生产某品牌咖啡饮料,并由麦某公司进行销售。经查,燕某、麦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股东认缴,两公司的股东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燕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崔某清存在财产混同。经鉴定,该品牌咖啡饮料含酚酞成分,属于法律禁止添加的有害物质。经统计,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某品牌咖啡饮料85箱,每箱50罐,每罐售价最低38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被告燕某公司、麦某公司经合谋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崔某清、魏某平作为燕某公司、麦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公司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酚酞为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依然向咖啡中添加酚酞等非法添加物,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2018年9月17日,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就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崔某清、魏某平、邓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❶ 请求判令被告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共同支付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咖啡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615000元,被告崔某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魏某平、邓某在麦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款项上缴国库); ❷ 请求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崔某清、魏某平、邓某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❸ 判令被告崔某清、魏某平、邓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典型意义】

酚酞是化学品和临床处方药,有严格的适应症,需在医生指导下应用,若过量服用或长期滥用,可造成人体电解质代谢紊乱,严重时甚至可诱发心律失常的严重后果,夯实了违法行为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基础。

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其民事责任,尤其是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运用加大了对食品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极大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构成了强有力的威慑,充分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既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规范了市场行为,保护了其他合法经营市场主体的权益,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助力。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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