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上司通奸的民警被判刑:监督权界限在哪里?

法律人的故事 来源:澎湃新闻、法制网

这是一则经典案例,引发我们对监督权的界限问题的深思。公民隐私权与与公民监督权之间应如何认定和平衡?

2018年12月,临海市人民法院对偷拍上司通奸的民警一审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池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网上的评论分为了两拨,一边是认为法院不该对其判刑,另一边则认为法院判决很对,侵犯个人隐私应该一律重判。为什么会出现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偷拍上司通奸”民警受审:否认指控2017年7月7日17时,台州市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称,私家车保险杠的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警方随即开展调查,从GPS定位跟踪器的品牌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宝卖家。在提取交易记录后,警方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池文说,在周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并寄送了周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在路桥区绿城玫瑰园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任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2018年9月21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池文提起公诉。12月24日,台州“偷拍上司通奸”民警涉侵犯个人信息罪案在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池文的辩护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易藩表示,池文在法庭上对检方的指控予以否认,坚称无罪。杨易藩在辩护时指出,
与一般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不同,池文在获取信息后并未将其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而是向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单位举报,“性质差别很大。”争论:孰轻孰重?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民监督权值得一提的是,池文举报的对象周祥辉先后受到党纪、司法的惩处——2018年5月14日,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周的职务被暂停;2018年12月17日,周祥辉被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祥辉因举报事发而先后被追责,网友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咎由自取。但对于举报人池文一审被判有罪,网友评论却呈现水火不相容之势:一方认为池文举报属行使公民监督权,一方认为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观点一:公民监督不能任性而为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然而,不论是哪种具体的公民监督权,其行使的基本前提是合法。单纯地以结果论英雄并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法治终究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这种统一不仅要体现在公权力的运行过程中,也要彰显于每个公民、每个社会主体的生产生活里。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凭借自认为高尚的目标,弱化程序正义甚至视之为虚无的话,法治规则的稳定性何在?没有了稳定的法治规则,整个社会的各类活动就会缺乏社会预期,正常社会秩序也就难以保障。
除了自身程序不正义外,跟踪偷拍式监督对于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威胁和侵犯更是贻害无穷。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即便是违法犯罪之人,其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益也依然在法律保护之列。如果执法或司法机关因为工作原因,需要调取有关证据的,也要依法经过极其严格的程序。这种制度上的严谨和审慎让我们每个人都受益。而只顾目的、不择手段的跟踪偷拍式监督,却完全没有任何约束,行为的过程、尺度、涉及人员的范围、获得的证据如何运用等完全取决于跟踪者一个人来把握,这其中存在的各类侵权风险、道德风险毋庸置疑。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观点二:监督权更重要首先,官员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不仅是个人品性问题,往往还隐藏着权色交易等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决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对此,公众是有权知情的。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官员,其隐私权也应克减的,一些对普通公民构成隐私的情况对他们可能构不成。
通奸虽然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但却是党纪政纪所不允许的。以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池文追责,首先应分清他所侵犯的个人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性、受法律所保护。不能把个人合法权益和官员违法乱纪活动混为一谈。其次,即使池文还获取了其他信息,也应看到他是出于举报的正当用途,而没有擅自披露或者不法使用,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罪责刑相统一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阐明定罪量刑必须注意危害性相适应问题,必须注意将用于举报和不法交易、不法使用信息的行为相区别,避免不加区分。最后,任何权利都具有相对性,不是绝对的,当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根据重要性大小进行平衡、取舍。对国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违法乱纪活动的举报权,恰恰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与其他公民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是非基本权利让步而不是举报权让步。应防止对其他权利进行片面保护而无视举报权的现象。当然,行使举报权也应当注意合法性,尽可能不对被举报者其他权利造成侵犯。问题是,像通奸或其他违法乱纪活动,除了采取一些非常规方式,举报人的选择并不多。甚至,有可能让自身陷入造谣、诽谤的困境。当然,这不是鼓励偷拍,而是说池文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其不得已。而在现实中,合法合规又行之有效的举报渠道,仍需进一步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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