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资型”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合作投资型”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行为类型和行为方式有所不同,则不同种类受贿行为表现在受贿数额的认定上也不尽相同,因此,计算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受贿数额应当与具体的受贿行为方式结合起来。为避免受贿数额的重复性认定或不足量认定,笔者从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基本表现形式以及衍生的几种特殊情况方面分别给予认定意见。

1.“代为出资型”受贿数额认定

根据《意见》的规定,在“代为出资型”的受贿形式下,计算国家工作人员的实际受贿数额时,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请托人的出资数额来确定。这种情况相当于无偿获取投资份额,与干股型受贿中的“完全未出资型”干股受贿存在相似之处,这里的干股仅仅指没有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就其本质属性来讲与“代为出资型”受贿是一致的,都表现为未实际出资。由于在“代为出资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管理、经营不是成立受贿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收受请托人出资的前提条件,不管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了管理、经营,均不影响其构成合作投资型受贿的结果。因此,在计算受贿数额的时候,无论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了管理、经营,也均不影响将收受的出资额认定为其受贿数额。至于在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参与了管理、经营的情况下所获利润是否应纳入受贿数额,笔者认为要进一步考虑所获利润是否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管理、经营应得利润相匹配。

2.“坐收利润型”受贿数额认定

按照《意见》关于“坐收利润型”受贿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既没有实际出资,又不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所收取的利润,实际上属于没有付出任何投入的回报,因此应当将其收受的利润认定为受贿数额。

3. 特殊情形下受贿数额认定

(1)同时收受出资、利润的情形

实际上,在大多数合作投资型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既收取了请托人的出资额,同时也收受了合作投资的公司或者项目所产生的利润,对于这种情况,《意见》并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出资额和利润毕竟是两回事,如果将出资额与利润一同认定为受贿数额,难免会不公正地加大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首先,同时收受出资、利润的情形属于前文特殊表现形式的“收受出资、利润型”,根据分析,此形式是由“代为出资型”演变而来的,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合作开办的公司或者共同经营的项目最终是否能够获利,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了请托人的出资额的情况下获取利润,不影响其“代为出资型”受贿的成立,此时若将出资额与利润共同作为受贿数额来认定,相当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了“代为出资型”与“坐收利润型”两种受贿类型,这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恰当的。另外,行为人既收受出资,同时又获取利润的情形,类似于干股型受贿中依据股份来获取分红的情形。根据《意见》第二条中对于干股型受贿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请托人的干股,在计算其受贿数额时,应当对于股份与红利进行区别对待,即如果已经进行了实际的股权转让,受贿数额应当以转让行为发生时的股份价值来计算,而对于其所分得的红利,则应归属于受贿孳息,不再计入受贿数额。也就是说,在行为人收取请托人的出资后,凭借此出资额获取利润时,实际所得利润不算作受贿数额,而应计作受贿孳息。参照干股型受贿中关于受贿数额认定的规定,同样也便于对类似受贿行为的统一处理,提高法律的可信度。

(2)获取超额利润的情形

主要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投资,国家工作人员也确实参与了投资,但实际投入的资金很少,而表现在公司、企业或合作项目中,其所占的投资比例远远高于应占比例。这种情形与干股型受贿中的低价受让干股行为相似,低价受让型干股受贿中包括这样一种行为方式: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在合作过程中,自己仅具有少量出资,实际上却获得了明显高于其出资额所对应的股份分红,从中谋取差价获利。对于低价受让干股的行为,在计算受贿数额

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出资却登记受让或实际受让的股权所对应的价值,应当作为受贿数额来认定。参考低价受让干股型受贿行为,对于合作投资型受贿中实际投资与获取利润数额严重不匹配的情形下认定受贿数额时,应当先计算出国家工作人员所投资金在公司或合作项目中的应得收益,除应得收益之外国家工作人员所取得的超额利润,便属于其受贿数额。

(3)合作投资无利润却收取利润的情形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进行合作投资,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参与了投资,但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没有获取经营利润,甚至于该公司根本没有投入经营,而国家工作人员仍然从公司获得分红利润的情况,应该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笔者认为,对于前一种情形,只要收受的分红数额达到定罪标准,就应当直接以受贿定罪处罚,因为这里所谓的“分红”,已经不属于经营所得利润的分红,而是直接收受的请托人的贿赂。对于后一种情形,该没有实际投入经营的公司只是掩盖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实施行贿受贿的幌子,国家工作人员则明显是在假借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取贿赂,因而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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