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山西XXX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19年3月6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擅自使用与“雪花®”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玻璃瓶,“雪花®”标识在玻璃瓶瓶肩处突出使用且未覆盖或作任何遮挡。收购了52010个带有“雪花®”标识的瓶子,生产灌装了“小香槟、小情人”两种饮料产品共计40500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六万元的罚款。


案例:洪洞县XXX商贸有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分装生产案

2019年3月28日当事人开始从太原市万柏林区杂粮店购进“五常江米”、“燕麦片”和“薏仁米”, 4月份无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分装生产经营分装销售。该当事人从大包装袋中往小包装袋中分装,按每包500g的规格称好重量、封口后贴上标签通过互联网拼多多平台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没收(无品牌)的封口机1台、金竹牌电子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236.2元;罚款5万元。


案例:山西XXX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牛站街药店对其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功效宣传案

2019年 5 月 29 日该当事人利用店内宣传牌及扇子对“黄金搭档”、“菊皇茶”、“金奥力辅酶Q10软胶囊”保健食品进行功效宣传。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洪洞县大槐树镇XXX汽车美容装潢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2019年8月24日,从山西汇合力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四套汽车座套,在销售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汽车座套进行明码标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


案例:洪洞县XXX大药店未按规定留存处方、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案

2019年8月14日,洪洞县XXX大药店未按规定留存处方、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2019年9月14日,洪洞县XXX大药店实施本年度第二次检查时,该药房仍然没有按规定留存处方、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我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


案例:洪洞县城虹通大道XXX烟酒行销售侵犯他人(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18年8月29日,我局查获该店销售的侵犯他人(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票据,也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9500元。


案例:洪洞县城朝阳东街XXX果业所使用的电子秤没有粘贴检定合格证,无法提供电子秤的检定证书案

2019年9月23日,我局对洪洞县城朝阳东街XXX果业所使用的电子秤没有粘贴检定合格证,无法提供电子秤的检定证书,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罚款1000元。


案例:洪洞县左木乡三交河XXX中餐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19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洞县左木乡三交河XXX中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52元,罚款50000元。


案例:洪洞县大槐树镇南营村XX肉食店加工不合格牛肉案

2019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洪洞县玉峰路XX牛肉丸子面部经营不合格牛肉丸子面(牛肉)违法行为的函”及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对其所购牛肉的加工单位大槐树南营村XXX肉食店进行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我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6400元。


案例:洪洞县XXX加油站销售的国六0号车用柴油不合格商品案

2019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洪洞县兴唐加油站销售的国六0号车用柴油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罚款10464.5元,没收违法所得964.5元。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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