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傷疤忘了疼?金蝶軟件十多年後再“禍起”違規宣傳

十三年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簡稱金蝶中國公司)與蘭州金蝶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上訴案進行終審,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被告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蘭州金蝶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60000元。然而,十多年過去後,金蝶中國公司以及旗下子公司再次“禍起”違法宣傳,分別於2018年末、2019年初被深圳市監局南山局、寶山區市場監管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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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因廣告違法去年初被罰五萬元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網系統,2019年01月07日,因“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發佈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上海管易雲計算軟件有限公司遭寶山區市場監管局罰款5萬元(滬監管寶處字(2019)第132018002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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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該處罰書顯示,“經查明:當事人(上海管易雲計算軟件有限公司)從2017 年2 月起,自行設計並委託他人印刷製作了3000份彩印宣傳冊進行宣傳。從2017 年2 月起,發放給代理經銷商和銷售人員。宣傳冊內容含有“管易雲在電商企業管理方面的梳理和積澱已成為電商ERP 行業的風向標訂單處理最快客戶數量最多系統承載最強”等廣告用語。至2017 年6 月,當事人已全部發放完畢。”

“當事人(上海管易雲計算軟件有限公司)從2018 年1 月起,自行設計製作並在京麥服務市場網址為http://fw.jd.com/177003.html 使用“尖端、絕好”等廣告用語。當事人已於2018 年6月25 日,改正了上述廣告用語”

寶山區市場監管局表示,以上事實有下列相關材料為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彩印宣傳冊原件、2017 年6 月後使用的宣傳資料、網頁截屏、營業執照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等。

寶山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上海管易雲計算軟件有限公司)在上述廣告中使用“最快、最多、最強、絕好”等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當事人具有屬於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另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佈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外,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管易雲計算軟件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網系統顯示,上海管易雲計算軟件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09月13日,註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其中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認繳910萬元,即持股91%。

值得注意的是,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亦曾因為廣告違法於2018年底被深圳市監局南山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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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天眼查、綠盾徵信,2018年12月3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即深市質南市監罰字[2018]1315號,顯示,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存廣告違法行為,被罰款1500元。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網系統顯示,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08月05日,註冊資本為53000萬元,股東為(開曼群島)金蝶國際軟件集團有限公司。

曾涉虛假宣傳糾紛案被判賠6萬元

據天眼查,《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與蘭州金蝶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上訴案》即(2007)甘民三終字第00007號,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因虛假宣傳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蘭法民三初第004號民事判決,在上訴期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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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文書,2004年6月,在蘭州金蝶與金川公司簽訂的《金川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綜合管理軟件開發合同》中,約定由蘭州金蝶為金川公司進行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與服務。合同要求採用ORACLE數據庫。在合同實施中蘭州金蝶使用了由金蝶中國公司提供的金蝶K/3HR人力資源軟件作為平臺。

2005年4月6日,金川公司在致蘭州金蝶《關於人力資源管理信息開發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說明》中指出1、系統各模塊之間不能實現數據共享;2、薪酬管理模塊的報表設計存在嚴重缺陷,無法滿足使用要求,而其他模塊是否也存在同樣問題尚不能預料;3、績效管理模塊存在設計缺陷,無法使用;4、社保福利功能不完善。

2005年7月,蘭州三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致蘭州金蝶的《關於金蝶K/3人力資源系統實施使用問題的聲明》中指出,金蝶K/3產品存在運行速度緩慢,客戶端查詢採購單據時死機,造成數據庫丟失索引,打不開數據庫等問題。

2005年8月,蘭州瑞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也向蘭州金蝶指出系統打補丁仍舊出錯等問題。

上述文書顯示,蘭州金蝶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蘭州金蝶)是一家經營計算機軟件開發、計算機技術培訓、計算機技術服務及銷售信息諮詢服務的公司,該公司系原金蝶軟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現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簡稱金蝶中國公司)與黃長興共同投資,於2001年9月11日成立,是經上訴人授權的金蝶軟件在甘肅省的銷售代理商。該公司銷售的金蝶系列軟件均由金蝶中國公司開發並供貨,金蝶中國公司同時向蘭州金蝶提供軟件的宣傳資料,包括其開發的金蝶K/3人力資源軟件及宣傳資料。在金蝶中國公司寄給蘭州金蝶的宣傳資料中,有人事部人事信息中心《關於推薦使用金蝶K/3人力資源系統的函”》(以下簡稱推薦函),該函有“該系統以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為指導,採用微軟最新NET技術進行開發,支持SQLSERVERORACLE等大型數據庫”、“2002年4月6日,該系統通過了中國人事科學院組織的技術鑑定”、“能夠適應各類型企事業單位人事資源管理的需要”等內容。

在上述幾個公司指出系統存在多個問題後,2005年8月1日,蘭州金蝶以虛假宣傳為由,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城關法院無權管轄,後案件移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了虛假宣傳。由於被告的行為給金蝶K/3用戶金川公司等造成的損失的因果關係及具體數額原告無法舉證,故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判定。據此判決:被告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蘭州金蝶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60000元。案件受理費4212元,由被告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承擔。

對此判決,金蝶中國公司不服並提起上訴。經審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即上述(2007)甘民三終字第00007號)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一審案件受理費421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212元,均由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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