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妲己”傅藝偉妖后變“毒後”,吸毒七年又容留他人吸毒

北京朝陽群眾真的像神一般的存在,果真厲害!從2014年開始,李代沫、張元、寧財神、高虎、尹相傑、王學兵、黃海波和房祖名等等,接連被北京朝陽群眾舉報吸毒,後被警方查處。同樣被人們所熟知的“最美妲己”傅藝偉也在其中被曝吸毒。

傅藝偉,1964年5月26日出生於哈爾濱,中國內地女演員。1978年因出演個人首部電影《她從霧中來》而進入演藝圈。1981年獲得第1屆中國電影家協會表演獎最佳女主角。1986年憑藉劇情片《女兵圓舞曲》獲得長春電影製片廠小百花最佳女主角獎。1990年因在古裝劇《封神榜》中飾演蘇妲己一角而成為經典。 1994年主演古裝歷史劇《唐太宗李世民》,之後淡出演藝圈。

2016年2月26日11時30分,北京警方根據群眾舉報,將在亮馬河某公寓內吸食毒品的傅藝偉查獲,並承認了容留黑婧環、傅藝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的違法犯罪行為。 傅藝偉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警方刑事拘留,黑靜環、付意敏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

經查詢發現,黑靜環的身份是畢業於中央戲劇學院表演系的國家二級演員黑婧環,與傅藝偉是閨蜜,而付意敏則是傅藝偉的妹妹傅意敏。

“最美妲己”傅藝偉妖后變“毒後”,吸毒七年又容留他人吸毒

毒品對人體身體、精神狀態都會造成嚴重危害,現實生活中還有很多類似的反面教材在警示我們拒絕毒品、健康生活。那麼,關於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違法犯罪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吸毒

從傅藝偉涉嫌吸毒的行為來看,個人吸毒的行為在我國不屬於犯罪行為,吸毒行為違反行政法規,可能被處以行政處罰,或者由公安機關決定強制戒毒。如果吸毒人員個人持有大數額毒品的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可能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規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發其他犯罪,吸毒人員犯什麼罪,按什麼罪處罰。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還應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毒。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八條規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

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只有經過尿液化驗,毒品為陽性的才能確定為吸毒人員。

治安拘留、罰款、沒收毒品屬於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不需要法院判決。

強制戒毒,不屬於處罰,屬於強制措施。目的是對吸毒者進行治療和教育。由於強制措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最好是動員吸毒者自願戒毒,動員無效的,公安機關有權利決定強制戒毒。強制戒毒的時間為兩個月,提前戒毒的可以提前出院。

勞動教養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強制措施。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頒佈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的對象是大城市中無正當職業的人員,主要是妓女、賭徒、小偷、流氓、算卦的、賣假藥的、碰磁的、流浪人員,被單位開除公職的人員。這些人沒有謀生的技能,有可能走向犯罪,但是沒有犯罪。政府把這些人集中起來,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培養他們的勞動技能,學會勞動技能後由政府安排他們就業。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也不是治安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國際社會一直譴責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法學界對勞動教養制度的爭議也很大。我國正在努力減少勞動教養的措施,但是在目前情況下還不能取消。勞動教養制度保留至今,現在關押的主要是屢教不改的吸毒人員、賣淫嫖娼人員、小偷小摸和痴迷邪教分子。勞動教養機構不是監獄,政府要求把勞動教養所建成校園式、花園式的人才培養基地。勞動教養不由法院判決,也不由公安機關裁決,大城市政府設立專門的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問題。

行政拘留和強制措施不用經過法院判決,可能造成政府濫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受到治安拘留處罰或者被採取勞動教養措施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約束了政府不得濫用治安處罰和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也很少遇到吸毒人員起訴公安局和政府的。

對吸毒人員採取治安處罰和強制措施,是為何社會秩序的需要,也是吸毒人員家屬的要求。對吸毒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後,如果查出吸毒人員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行為,或者有引誘、欺騙、強迫、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行為的,則要按照《刑法》相關條文處以刑罰。

“最美妲己”傅藝偉妖后變“毒後”,吸毒七年又容留他人吸毒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罪名,但第九條規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出售毒品,《刑法》只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須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兩種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7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於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美妲己”傅藝偉妖后變“毒後”,吸毒七年又容留他人吸毒

容留他人吸毒如何量刑呢?

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過本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並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每一個人都要有決心要堅決抵制毒品。吸毒者結局多是家破人亡或被關入戒毒所或者因大量吸食毒品自身而亡。美好健康人生,向毒品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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