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一度的“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話題中
對“製假、售假、用假”違法行為的打擊
是一項重要內容
其實
在交通管理領域
“制、售、用假”
也一直是公安交管部門
重點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具體案例
3月6日鐵騎大隊聯合案件偵辦大隊通過對稽查布控預警數據分析,上午11時左右,一輛銀色豐田轎車預警涉嫌套牌,鐵騎大隊立即對此車進行布控追蹤併成功將此車查扣。詢問後駕駛人稱未攜帶駕駛證,經多次核查後確定此車為報廢車。
當日下午,一輛懸掛豫MGXXXX號牌的銀色麵包車預警涉嫌套牌,布控人員隨後立即分析目標車輛行駛軌跡,精準鎖定目標車輛位置,並指揮路面警力前往糾查。成功將目標車輛查獲,經核查該車同樣是一輛報廢車。
為有效遏制車輛假、套牌的違法行為,減少套牌車對無視交通法規的安全隱患,三門峽交警將進一步加大對套牌車的巡檢力度。
法律課堂
法律對於使用套牌、假牌、假駕駛證、駕駛報廢車等違法行為是如何規定和處罰的,跟著蜀黍一起學習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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