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法院教你如何依法维权?

近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纠纷日益增多,案由也更加多元化。人民群众日增长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翠屏区法院精心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期望对社会大众起到普法作用,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交易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案例一

1.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石某在宜宾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某商店处购得“玛莎蜜起泡葡萄酒金标”16瓶、“红标”4瓶、“白标”17瓶,共计花费5890.30元。后石某发现三个品种的葡萄酒瓶内底部均有粉末状的沉淀物,经网上查询后得知该酒有问题,石某遂向宜宾某商贸公司递交投诉函,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后双方协商未果,石某诉至翠屏区人民法院。

2.判决结果:

被告宜宾某商贸公司退还原告石某货款5890.30元;原告石某退还被告宜宾某商贸公司“玛莎蜜起泡葡萄酒金标”16瓶、“红标”4瓶、“白标”17瓶。

3.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的案涉葡萄酒具有其诉称的问题,但根据上述法条和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宜宾某商贸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审慎的进货查验义务并就其销售的案涉葡萄酒符合相关的质量合格标准提供举证证明,但被告宜宾某商贸公司就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由其承担不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判决退还原告货款。通过此案, 可以有效提醒并指导对广大的非职业打假的人普通维权消费者,在消费活动,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自己,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维权时,该如何有效的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1.案情简介:

连甲的父亲连乙所有的奥迪牌Q7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送至宜宾某汽车公司进行修理。经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车辆包干修复协议》,约定对该车采用“包干修复”的方式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所使用材料不限于使用拆车件、非原厂件,协议包干价维修价格为400000元。2017年10月,连乙因病死亡,案涉车辆由连甲继承。连甲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被告知案涉车辆车架为非原厂件,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过户,连甲认为某汽车公司构成服务欺诈,将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退还维修费40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120万元。

2.判决结果:

被告宜宾某汽车公司退还原告连甲汽车维修服务费32万元。驳回原告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3.法官点评:

本案中,虽然消费者连乙在对车辆进行维修时,同意汽车公司使用拆车件及非原厂件进行维修,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宜宾某汽车公司作为一个集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为一体的专业企业,应当更加明确的知道禁止使用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的规定,但在维修案涉车辆时仍使用了报废的车架,宜宾某汽车公司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通过此案,一是督促像宜宾某汽车公司此类的汽车4S店能合法经营,积极接受监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醒消费者,切勿存在为达到降低购买、维修成本,确保保险公司理赔额度能支付维修金之目的,做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案例三

1.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7年11月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订车协议书,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哈弗M6汽车,约定价款105200元,并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保险。李某付清价款和保险金额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李某。李某发现车辆里程表显示已行驶里程不足10公里,车辆仪表上显示已行驶里程加上距下次保养里程为4566公里,不等于说明书所标示的首保里程5000公里,并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的临时行驶号牌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叶某而非李某。经询问, 某汽车销售公司承认办理过保险,且从住所地开到兴文县二级分销商做展车使用后返回,来回里程200多公里。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与分销商做展车使用长达一个多月,供潜在顾客乘坐、触摸感受和通电点火感受,对车辆座椅、电瓶、发动机等均有使用。李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李某交付的车辆供多人乘坐过,且在磨合期内上路行驶过634公里以上,具有质量隐患,与新车具有本质区别,某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将其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判决撤销签订的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

2.判决结果:

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宜宾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于签订的《订车协议书》;被告宜宾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原告李某退还购车款,赔偿车饰款、车辆购置税等共计114727.73元;原告向被告宜宾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退还车辆;驳回原告李吉的其他诉讼请求。

3.法官点评:

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综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认定。主要因素包括: 1、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即是否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给消费者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到消费者一定的财产利益等因素。2、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告知或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的规定,只有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才能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通过此案,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认清消费陷阱,共同净化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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