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养成分表能量值计算错误的判决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37828号

原告:范**,1978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北京美市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北里58号楼1层-101。

原告范**与被告北京美市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市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市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市库公司退还购物款84元并赔偿7620元;2.本案诉讼费由美市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3日,范**在美市库公司购买了威麦南洋盐焗腰果和威麦南洋碳烤腰果(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共计762元,包装上均标注每100克能量:602.88千焦,蛋白质18.6克,脂肪46克,碳水化合物27.5克,钠197毫克。后范**得知上述能量值应为2485.7千焦。美市库公司销售的上述食品虚假标注能量,对范**构成极大的误导,不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诉至法院。

美市库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3日,范**在美市库公司国展旗舰店购买威麦南洋盐焗腰果10盒,单价45元,威麦南洋碳烤腰果8盒,单价39元,共支出价款762元。美市库公司向范**开具了发票。涉案产品外包装均显示有营养成分表,成分表均载明:能量602.88千焦、蛋白质18.6克、脂肪46克、反式脂肪0克、碳水化合物27.5克、钠197毫克。上述数值均为每100克含量。庭审中,范**表示涉案产品仅剩余盐焗腰果和碳烤腰果各一盒。

经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规定,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为单位标示。其中能量折算系数为: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

上述事实,有产品、小票、发票、照片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范**向本院提交购物小票、发票及商品等信息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范**与美市库公司之间存在关于涉案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上述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本案中,根据《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中关于能量的计算方法,涉案产品标注的能量与实际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美市库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应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的责任。

综上,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美市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范**货款84元,原告范**同时退还被告北京美市库商贸有限公司“威麦南洋盐焗腰果”及“威麦南洋碳烤腰果”各一盒;

二、被告北京美市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范**7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美市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春佳


来源:中国文书裁判网、食品安全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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