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賣額溫槍、口罩作幌子實施詐騙,捕

3月5日,安源區檢察院對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批准逮捕。此案系全市檢察機關依法批捕的首例涉疫情犯罪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謊稱自己是額溫槍及口罩賣家,並偽造有關進貨的虛假截圖,騙取被害人王某某、賈某某等人共計人民幣48萬元,後全部用於網絡賭博。2月8日,陳某某到萍鄉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主動投案,供述了其詐騙事實。


安源區檢察院獲悉該消息後高度重視,2月9日指派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李洋提前介入。萍鄉市檢察院第一時間對該案進行掛牌督辦,重要節點同步審查、全程指導。


以賣額溫槍、口罩作幌子實施詐騙,捕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李洋認真審查案卷)


3月4日,萍鄉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提請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承辦人李洋於當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義務,並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全面審查了案件證據。


同日,萍鄉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周克純同志一行到安源區檢察院指導本案的辦理,要求要嚴格落實《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規定,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依法辦理好本案。


3月5日,安源區檢察院經過認真全面審查,認為陳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以詐騙罪對其批准逮捕,並向公安機關發出了《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引導下一步偵查取證工作。


為從嚴從快懲治涉“疫”犯罪,安源區檢察院24小時內完成批捕,等待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以賣額溫槍、口罩作幌子實施詐騙,捕

(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周克純一行督導本案的辦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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