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请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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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的公告》和我市《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的文字资料和广播录音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迅速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播放,同时在街道乡镇、社区嘎查村、居民区、企业、车站、机场及警务方舱等场所张贴上述公告,并反复广播公告内容。


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社会管控组

2020年3月16日


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近日,境外多个国家新冠肺炎疫情呈快速扩散蔓延态势。为更好地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输入扩散,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境外入我市人员(包括境外来我市的外籍人士和境外回国入我市的中国公民),须第一时间主动将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地、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到达前14天身体健康情况等信息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所属单位进行报告,并全部注册“乌丽吉”城乡服务管理平台。各旗县市区要组织落实好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等疫情防控措施,单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须经批准。凡境外进入我市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均由属地政府无差别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对迟报瞒报、不如实报告情况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全体市民,在知晓有亲属、朋友从境外已返回或将返回我市的信息后,务必第一时间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情况。

三、凡进入我市人员或隔离医学观察期满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的,要迅速与所在社区(嘎查村)联系,并做好个人防护,由所在旗县市区防控部门安排专人专车“点对点”送至定点发热门诊进行筛查治疗。

四、全体市民要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意识,保持高度警觉,如发现有进入我市人员未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所属单位主动报告情况或未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请及时通过“乌丽吉”平台进行举报或拨打举报电话:(0474)8241100。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将给予1000元奖励。重复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社会管控组

2020年3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的公告


为有效防止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有关要求,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措施公告如下。

一、所有由境外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外籍人员和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必须提前、主动、如实向目的地所在社区(嘎查村)或单位申报登记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所在国家、返程日期、所乘交通工具、14天内行程、健康状况、入境目的等信息,入境时按规定如实填写《信息登记卡》。

二、所有由境外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到达后,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14天内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尚未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要立即向所在地社区(嘎查村)报告,由属地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各行政事业单位、用工企业和广大群众获知入境人员来我区隐瞒境外旅居史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可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或拨打110报告。

四、所有由境外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在我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五、入境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期间,要遵守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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