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力量,平潭市场监管局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凝聚力量,平潭市场监管局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凝聚力量,平潭市场监管局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凝聚你我力量”,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结合相关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提升法律意识。

凝聚力量,平潭市场监管局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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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大家投诉的点都很接地气

那么投诉的量有多大呢?

凝聚力量,平潭市场监管局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在消费维权中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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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私自拿家里钱买手机

凝聚力量,平潭市场监管局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图自新华社)

2019年11月,市民薛女士致电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称,其12岁的孩子背着父母拿家里的钱购买了一部价值1299元的手机,薛女士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掉手机,却被商家以其无法出具发票或收据凭证为由拒绝。


在接到薛女士的投诉后,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此投诉案件展开调查。商家表示,销售人员在售机前已向薛女士孩子确认其行为经过父母亲同意后才售卖,且该手机已被激活,难以提供退货处理。薛女士则认为,孩子还未成年,且未经家长同意,私自拿钱购买手机,小孩也不懂买手机要向商家索取购物凭证。


案件评析
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2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购买手机属于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活动,在未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下,其行为是无效的。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按二手机价格回收,退还薛女士1150元。


315消费者维权日

凝聚力量,平潭市场监管局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图自新华社)

2019年8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平潭部分小区的业主个人信息的纸质材料,内容包含业主的楼栋、房间、姓名、联系电话、客户属性、职业分析等信息共计1248条。


经执法人员核实,以上业主个人信息名单是当事人向上门销售的背包客购买的。当事人员工曾拨打上述名单中消费者的电话,询问是否有购买和安装智能家居产品的意向,但均未促成交易,也没有取得收入。

经查,当事人收集、使用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未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无法提供个人信息所有人的授权使用证明。


案件评析

停止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时未现场发现当事人拨打名单中的电话号码,但执法人员发现消费者个人信息名单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后面手写标明“无”“空”“√”“×”“关”“停”“已报价”“***跟进”“***已对接”等文字,从这些作标记的文字中,执法人员发现了当事人拨打电话的证据。最后,当事人也承认其员工曾进行电话拨打的行为,基于此,执法人员确认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并列举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表现形式之一: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并其处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字:融媒体记者 林小玉整理


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值班主任:陈 玲

值班编委:张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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