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在鬧市區的健身房,一夜之間搬空了……

案情概述


2019年9月,施某與黃岩城區的一家健身房簽訂了《會員入會協議》,支付1680元辦理了兩年期會員卡。

結果才去了三次,10月初在朋友圈看到健身房發佈了關於裝修的通知,由於沒有明確時間,施某也不以為意。10月24日,施某去健身房健身時,發現健身房的門關著,門口貼了一張公告,內容為:因城管改建需停業一段時間。此後至今,健身房沒有再恢復營業,也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消費者。施某等人多方投訴、曝光,未果。

無奈之下,施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入會協議,並退還相應的會費。

經辦法官喻夏閱卷後考慮到現在正值新冠肺炎特殊時間,健身房本就無法正常營業,她認為本案的重點在於如何明確健身房的停業時間。

​​開在鬧市區的健身房,一夜之間搬空了……

時過境遷,怎麼確定健身房的停業時間?


健身房有無正常營業,最為直觀的標準就是其用電情況。經調查,根據健身房所在小區業主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歷月電費明細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該健身房於2019年11月份停止營業,且至今未恢復營業。

黃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會員入會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於2019年11月份停業至今,未再繼續提供相應服務,已構成違約,致使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黃岩法院對原告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會員入會協議》予以支持;對原告自願要求被告返還剩餘會員費1470元予以准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溫馨提醒


消費者在選擇服務機構預付會費時,應充分了解經營者的相應資質、租賃期限等完整信息,選擇信譽度高的服務機構,並且注意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中認真審查合同條款,另外還要保留相應合同、消費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方便日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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