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听到一房两卖的事,这能算诈骗吗?买房者应该是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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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的这种情况呢。现在已经不多了而且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二手房的买卖。为什么以前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呢?因为以前签订合同之后直到交易过户之前这段时间是比较空白的,所以容易被房东出现猫腻,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因为现在二手房交易在签订合同之后还需要做网签,网签的意思就是说在房管局的系统里面锁定了你们双方的交易,只要网签了之后那这个房子就不可能一房多卖。除非双方一起去房管局去进行网签的解除,不然的话,业主除了把房子卖给你之外,是没有其他操作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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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二卖?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吗?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不论是个体卖家,还是房产公司,亦或者是房产中介来说,一房两卖都是属于欺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诈骗行为。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主体大多是二手房买卖中的自然人

  涉及”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毕竟一手房交易中作为出售人的房产开发商相对比较有信誉和资质,即使存在一房二卖,一般也容易被认为是民事纠纷。

  具体构成合同诈骗罪

  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构罪形式

  1、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2、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3、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4、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5、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以下情形不属于犯罪

  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1、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

  2、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

  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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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手房的一房两卖。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一个购房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购房者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购房者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一个购房者因为已经取得了产权,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由卖房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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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的问题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已登记为准,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归登记人所有;

2、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为准。房屋未交付的,谁先签订合同谁优先。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禁止“一房二卖”,即“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房地产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在未解除该合同之前,又与第二买受人订立同样的合同时,出卖人对该两个买受人均负转移该商品房所有权的义务,对于其中任一买受人不为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依《合同法》规定,请求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实践中,如果出卖人已经为第二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第二买受人依登记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第一买受人只能依《合同法》第107条向出卖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反之,如果出卖人为第一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与第二买受人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为无权处分。履行期届至时,如不能从第一买受人处取得房屋所有权,则该合同无效,出卖人应向第二买受人承担责任。

三、如果出卖人没有向第一买受人履行合同,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房屋成立买卖,此时,买受人中谁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人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但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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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类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欺诈。如果买方知道还故意买,那就是另外一个性质的法律问题了。欺诈,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房主有一房多卖的故意。二是房主实际实施了这个多卖行为,包括故意告知买家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一房多卖真实情况。三是买家因为房主的故意隐瞒事实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也就是这两者为因果。四是买家错误判断作出买方的意思表示。要注意的是,合同欺诈中房主的责任,并不是像一些人误认为的,他诈骗了,报警让他坐牢。这类合同欺诈,房主会产生三种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违法行政责任,犯罪刑事责任,责任认定权在相关职能部门。防止一房多卖,要去住房部门确认,多方面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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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的说,一房两卖就是诈骗。

法律上确定的诈骗犯罪的界定条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虚构事实。三是以营利为目的。

也就是说,满足了这三个条件的犯罪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犯罪。

首先房屋持有人,明知道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子,却还要卖给两个人,这是明知故犯。第二房屋持有人将一套房子当作两套房子卖,这就是虚构事实。第三房屋持有人一房二卖的是为了得到更多的不义之财。

因此根据我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就可以以诈骗罪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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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知道,在万恶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否有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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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分什么情况,自己的东西已经卖了不知道吗?为什么再卖再收别人的钱。这明显的诈骗还要胡说找理由,简单的事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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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肯定属于诈骗,直接起诉


展翅辉翔


如果一房本户出卖两次,存在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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