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過期口罩賣不得!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一起生產、銷售“問題口罩”案

新型冠狀病毒爆發以來,口罩成為最搶手乃至脫銷的商品。在全國抗擊疫情的關鍵節點上,“黑心”商販卻在牟取不義之財。

犯罪嫌疑人張某於1月20日左右開始,在沒有生產銷售許可、清潔消毒設施、檢驗設備的情況下,將2019年6月堆放在家中的120箱近25萬隻過期口罩(其中25箱生產日期為2016年9月20日,95箱生產日期為2017年3月20日,有效期均為兩年,現已過期),更換包裝後即通過微信予以銷售,案發前已非法獲利6萬餘元。1月28日,浙江省浦江縣公安局已對張某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事拘留。


【聚焦】過期口罩賣不得!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一起生產、銷售“問題口罩”案

張某家中簡陋的口罩包裝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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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口罩包裝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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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已經產生質量問題的口罩

1月29日,浦江縣檢察院第一時間展開行動,指派兩名檢察官提前介入,詳細聽取公安機關案情介紹,全面系統梳理在案書面證據材料、訊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並對證據薄弱環節、下一步訊問要點提出多條意見,加快辦案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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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民警研討案情


【聚焦】過期口罩賣不得!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一起生產、銷售“問題口罩”案

檢察官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引導後續偵查

製售問題口罩,不僅會受到道德譴責,嚴重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來源丨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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