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过期食品还不担责?法院:没门!

就餐遭遇霸王条款

旅游碰上黑导游

网购遇到不诚信卖家

买到过期食品

……

没有最坑只有更坑!

奇葩服务或商品

不断在挑战着消费者的底线

那么,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是自认倒霉还是找商家退赔?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小编为大家分享两个身边的典型案列,警示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醒消费者要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售卖过期食品还不担责?法院:没门!


1

案例一

张先生于2017年7月在龙里某超市选购两种茶叶,共6盒,支付了378元,购物离开超市几分钟后发现购买的茶叶都是过期的,遂返回,以茶叶超过保质期为由要求赔偿,遭到超市拒绝。次日,张先生向龙里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超市赔偿3780元,因双方就损害事实争议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

张先生认为,卖方售卖过期食品,应对消费者做出赔偿。

售卖过期食品还不担责?法院:没门!


遂向龙里县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茶叶货款378元,依法赔偿3780元。2017年10月21日龙里县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张先生购物款378元,并赔偿张先生十倍购物款3780元。该超市不服,向黔南中院提起上诉。

黔南中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张先生在龙里某超市购买了盒装茶叶,超市给张先生出具了收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张先生购买的茶叶标注检验日期为2016年1月2日,产品说明其保质期为18个月,至购买的日期2017年7月10日。某超市以“茶叶上标注的是检验日期不是生产日期”提出异议,根据茶叶生产销售流程,检验时间应该是在该茶叶生产出来之后,即该茶叶的生产日期是在2016年1月2日之前,已明显超过保质期。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对张先生赔偿损失并无不当。

黔南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售卖过期食品还不担责?法院: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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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7年12月22日,李某共支付货款11.31元在某商贸公司处购买食品小麻条、锅巴各一包,该公司在食品小麻条的包装上加贴条码标签并注明生产分包装日期为2017-09-08,保质期为2017-12-07;在食品锅巴的包装上加贴条码标签并注明生产分包装日期为2017-09-20,保质期为2017-12-19,李某购买的上述食品均已过保质期。李某某未予食用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权益损害1000元。

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售卖过期食品还不担责?法院:没门!


该商贸公司不服,上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李某是明知过期而“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

黔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该商贸公司并无证据证实李某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商品。故李某以消费者身份主张合法权利应当予以支持。黔南州中级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须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上购物被骗后,同学们应采用法律武器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不能任违法者逍遥法外。

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确立

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保护我们的权益

当您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

请记得拨打“12315”维权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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